廖保平:下海官员为何受民企青睐

问题是,在扭曲的“政商关系”下,官员下海可能在不断地扭曲着原有的“政商关系”,如是看,官员下海可能并非想象的那般美好。

近年,全国各地,尤其是得风气之先的广东,自2013年以来,广州市已有6名处级以上官员辞去公职进入企业担任高管,官员“下海”话题再次引发关注。南都记者对公开信息梳理发现,最近8年来(即2007年至2014年初),广州市有11位处级以上官员“下海”。其中,有8人出自城建系统(曾长期在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任职或分管城建工作),7人选择进入房企任职。

官员下海本属正常现象,无论是在机关、国企,还是跳到民企工作,只是职业转换,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在国外,尤其在美国,政府高官和商界高管之间的角色转换更是寻常事,就连军方的高级官员也有高薪被聘用到军火厂商的现象,当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纪委“三年两不准”廉洁自律规定也指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公职人员“下海”,自觉打破终身制,自觉实践能进能出,尤其是在“官本位”根深蒂固的中国,由官员转身为企业家,由社会财富的分配者变成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引领更多的人投身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不是全社会成员都在做千年未易的“升官发财”梦,应该持赞成态度。

但是,官员“下海”是不是符合“三年两不准”,公众未必能知晓,就算出现违规任职,估计也不会有风险。因为按公务员法规定,出现违规任职,由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清退人员等。这个规定的执行效力非常弱,试想,在“官官相护”的人情社会里,原先机关谁愿意撕破“老同事”或“老领导”的脸皮,去纠正下海官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即便没有法律上条文上的硬伤,企业愿意不愿意接纳下海官员也是个问题。市场竞争是极其残酷的,企业不是做慈善,视利润至上,在招聘下海官员时,肯定有其精准的利益考量,那就是下海官员能不能给企业带来好处,或者提升专业管理,或者增加利润,或者脱困解难,或者增加外部效应,等等,企业掏钱总要图一头。

这些下海官员真的能提升企业的专业管理吗?很令人怀疑。但下海官员身上有很多企业所缺少和需要的东西,比如官员原有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职务影响和政府内部信息等。

这些非企业专业性的东西在国外可能并不重要,但在中国可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中国办企业,不是说你把企业做好就一好百好,当企业做到一定大时,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好“政商关系”,“政商关系”处理得好坏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而一个在官场上拥有这些特殊资源的官员转身为民企高管,可以打通一个企业“政商关系”中的某些死结。

这才是先天缺少“政商资源”的民企欢迎下海官员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我们很难说从市场专业上去进行分析,得出一个官员比一个企业家更具企业家精神,更熟悉市场、更懂得产品和营销。

问题是,在扭曲的“政商关系”下,官员下海可能在不断地扭曲着原有的“政商关系”,如是看,官员下海可能并非想象的那般美好。

作者:廖保平  笔名西越,知名评论家、作家、诗人,“中国反愤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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