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凯:地铁乞讨治理的情与法

近日,又有媒体报道乞丐这一职业的“高收入”,在引起人们的惊呼的同时,极大地唤起了人们对乞讨人员的憎恶和受骗感。有部门建议,乘客不要向乞讨人员进行施舍。事实上,报道的简单乘法夸大了这一群体的收入,而且混淆了群体与个体的区别:纵然有个别乞讨人员在个别情况下有较高收入,也并无可持续性,也不代表一个群体的收益。否则的话,乞丐这一“高收入群体”将会在经济激励下大量增加,但多年来,并没有相应数据或者感受支撑这一点。

  城市乞讨现象客观存在,而且可能还要在较长时间内继续存在,而城市也确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秩序和规则。那么,如何来处理这样的矛盾?治理中应当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呢?

  区别乞丐的不同存在

在城市乞讨的各类人员,构成非常复杂。但纵然是凭借市民自己的眼睛,也可依稀分别出哪些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哪些是“身份”存疑的人。

年老、衣着怪异(一般有精神疾病)者,及比较正常的残疾人士,一般而言是确实需要给予帮助的“正常乞讨身份”者。也有一些出自贫困地区,出来“淘生活”却一时落魄的流浪者。从古到今,这些人都从未绝迹于我们的视线,而人们也总是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同情,并因而给予了他们生存的机会。

即使是一些“游手好闲”之辈,不思进取,好逸恶劳,因而沦为乞丐者,既然能抛弃个人尊严,人们也视为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一种权利。厌恶固然难免,但也从未在制度层面对此进行过禁绝。说起来,这也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美德,也是制度的美德。

而有一些“乞丐”则完全不同。据媒体报道,一些人丧心病狂,将拐来、捡到的残疾儿童带出去乞讨,甚至因“想要要到钱,手脚不能全”而故意致残儿童,或者对儿童使用迷药。有的操控多名儿童进行乞讨。这些是违法犯罪行为,应与前述的正常流浪乞讨行为区别开来。

另外,有一些父母,将亲生孩子带上以乞讨为生,此为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或者是违反相关法律(比如《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自然也属“非正常乞讨”之列。

区别乞讨者的不同存在,是讨论如何治理乞讨行为的基础。

应对乞讨者“分而治之”

对乞讨者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以严厉而有效的手段进行打击,而不仅仅是“曝光”、“制止”这么简单温柔。对乞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或者手段不多,是造成目前乞讨乱象的重要原因。打击乞讨中的犯罪行为,以及对乞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并不需要经受道德指责。哪怕是正常乞讨人员,也会对此表示欢迎,毕竟,这些人用不正当手段抢了他们的“饭碗”。

而对于正常的乞讨者,只需要规范其行为即可。地铁内的规则,是每一个人都应当遵循的,并不需要以“治理地铁乞讨”的名义为之。只要不强行乞讨(在一定时间、地点,卖艺、下跪等行为也是一种强行乞讨),就没必要对这些群体进行特别治理。

城市是中国各地的经济中枢,而非国中之国,中国大陆十几亿人口的存量,其中情况万端,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个体差异,都可能导致乞讨现象的发生,由于城市的“发展机遇”,这部分人向城市集中,特别是向大城市集中非常正常。在较长时间内,中国不可能彻底消除贫困,这些贫困人口的流动无可避免。城市既承载着许多人的创业梦想,也承载着许多人的生存机会。各大城市不可能关上城门,也不可能将这些人都赶出城外——这与一个城市民主自由法治的前景息息相关。

城市品格体现在市民善念之中

许多部门、甚至包括个别救助站曾建议,教育市民不要向乞丐进行施舍。这条建议看起来很“市场化”,但却与中国传统行善文化相悖,甚至与相关法规冲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而市民(乘客)对乞讨者的随手支援,显然是一种个人救助方式,是国家“鼓励”的行为。

在我看来,即便抛开法律不谈,一个城市的美好与否,不也仅仅是看其表面的光鲜程度,作为一个多元化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的包容度更能彰显这个城市的人文精神。当一个城市能够为生活无着的乞讨者提供生存的机会时,这个城市是包容的;当乞讨者可以在城市居民的施舍中生存下去时,这个城市是温暖而有爱心的。

一个乞丐都无法生存下去的城市(并非是消灭了贫困和乞丐),很难想象这个城市是一个有爱的城市;而一个靠教育人们不行善来“消灭”乞丐的城市,恐怕这才是最大的一种耻辱。

舍弃城市管理的“面子思维”,对正常的乞讨行为,无妨视之为个人的生活选择方式(谁能说红尘历练和深山靠香火吃饭有多少高低之处)。对需要救助的给予救助,对于不需要救助的,也无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实施别人并不需要的“救助”。如果真正舍弃了城市管理的“面子思维”,无论是乞讨行为,还是城市管理的其他方面,恐怕都要务实得多,也要和谐得多。

作者:廖德凯  专栏作者、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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