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杉杉:“分解”权利才能让权利造福于民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之五,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出解读。文章中称,要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应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京华时报,12月5日)

“为商看钱,为官看权”是当今社会许多人异口同声的观点,经商者的价值由财富来体现,为官者的价值用权利来检验。或许在过去,在旧时代,任一方官就执一方权,执一方权就能高枕无忧只待“鸡犬升天”。

然而,这是新中国,决策民主、法制健全、经济发达、社会文明,旧社会的“一方霸主”已不复存在,“为官看权”的政绩观更是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背道而驰。权利本身并无过错,权利一词也不应该成为老百姓敌视的焦点,权利之所以屡次在社会中来带负面影响,接连不断地引来老百姓强烈斥责,是因为官员没有正确使用权利,让权利这枚本指向人民群众奔小康的“指南针”偏离了方向。

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如何让人民群众信服权利,除了领导干部自身要加强廉政教育之外,还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完善的监督体系。“分解”权利,就是制度保障,将职责进行分工,将权利分解到具体事务负责人,一方面能够锻炼干部独当一面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还能提高为群众办事的效率,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分解”权利,同时也是一种监督,分解后的权利不再是那么几个人手中的特权和法宝,那么神秘莫测,它将变得更加普通、更加平凡、更加真实,让老百姓看得见、看得清,真正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笔者认为,只有“分解”权利,才能使权利真正造福于民,切切实实践行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细化”权利,才能实实在在兑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庄严承诺。分解的目的不是搞“拆除”,而是更全面、更细致、更到位地落实“人头责任制”,让群众办事有专人,让干部履职有专责,这又何尝不是领导方式的一种创新、权力运用的一种改革?

  (文/刘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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