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辩证看待“摔婴的警察被判刑”问题

作者:何小林

去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林州警察摔婴案”的量刑畸轻,法院对于这名摔婴的警察处罚是公正的。

首先要看到,“大兴摔婴案”中,被告人韩磊摔婴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婴儿的死亡。在法律上分析,主观上,他与婴儿的母亲斗气,为出一口气而摔婴,而且明知摔婴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的死亡,但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客观上,又确实造成了婴儿的死亡,因此,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林州警察郭增喜摔婴的情形与韩磊有相似之处,他是因为喝醉酒,一时兴起,从他人怀中抢过女婴摔在地上致其头部受伤。从主观上讲,他也是明知摔婴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的死亡或者受到伤害,但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属于一种间接故意。但是,间接故意往往以结果定罪,如果造成了婴儿死亡就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不存在故意杀人罪未遂(间接故意)的定性;造成了婴儿伤残,就定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郭增喜只是造成了被摔女婴轻伤,因此,对他判处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是恰当的。

而且,与一般人认为法院对郭增喜进行了从轻处罚的观点相反的是,法院实际上是对他进行了从重处罚。因为,故意伤害(轻伤)最高量刑就是三年,而他系酒后肇事,主观恶性并不特别大,特别是他在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考虑这些从轻情节,法院可以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一最重的量刑。

但是,法院考虑到他是一名警察,知法犯法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他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作出了顶格处罚的决定。从这一点而言,法院还是顺应了民意和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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