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挤占截留社科普及经费将被追责

南都讯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发布《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修改稿》拟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在财政资金保障方面,《草案修改稿》拟将社科普及事业经费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并要求“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1月21日分组审议该法规草案时,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应与自然科学“比翼齐飞”。省社科联回应称,我省社科经费投入远低自然科学,需要给予特别重视。

此外,《草案修改稿》特别指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所需经费予以保障。违反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有关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shfgc@ gdrd.cn,传真:020-37866604。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辛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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