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珂:预防职务犯罪关键在于“反腐”制度的严厉

“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昨日,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了热门话题。有代表表示,目前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尽量统一量刑标准。(光明网2014年3月12)

笔者认为同意职务犯罪量刑标准可行,但谈论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的量刑公平问题,就显得本末倒置。相比之下,我认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反腐“大盘子”的建议更可取,以严厉的制度来切实解决我国的职务犯罪问题。

从职务犯罪的不良心态来说,无非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侥幸心理,使许多公务员十分廉价的出卖了自己的灵魂和手中权利,不能自拔地坠入犯罪的深渊,侥幸心理使他们走上了职务犯罪的不归路。二是仿效心态,权利腐败作为一种有悖社会常态的不良行为,开始总是由某一次成功贪污而树立信心,然后不断增加频率,其中有好多人经过“反思”后,觉得与其抵制还不如仿效。三是炫耀心态,光宗耀祖、夫荣妻贵、子借父名等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不少职务犯罪者夫妻同案、父子同案等家庭腐败案件的频频发生。四是交换心态,你给我点钱,我用手中权利让你十倍的赚回来,这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的交换心态,交换心态的形成和补偿心理不无关系,趁现在手中有权赶紧捞上一把。

那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加强体制改革创新,合理配置权力。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产生职务犯罪,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结论。要将过分集中的权力予以合理的分解,将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和危害结果控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水平上。二是赋予独立监督职能,以权力约束权力。应该说,我们的各项监督制度不可谓不严密,但均未能发挥很好的作用,有的甚至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其没有取得独立的监督职能。专职的监督机关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党委和政府,导致于查办哪级干部,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请示汇报,查办不查办完全取决于党委政府的决心,所以独立的监督职能是有效监督的前提。三是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以权利制约权力。要正确认识“党有能力解决好自身的问题”的含义,切实把握“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要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这里主要说的是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准腐败”。 “准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中大量存在,很多地方往往本着放一马的态度,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所以对“准腐败”现象也应给予组织处理,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五是加强教育管理,增强权力行使者的免疫力。加强教育管理一直是我们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而且只要我们在工作中一直坚持,在公职人员思想未发生变质之前,仍具有一定的增强免疫力的作用,特别是对“准腐败”的进一步恶化有很好效果。

同时,职务犯罪有着深层次的体制原因,体制创新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一方面需要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另一方面需要我们党作出彻底的改变现状的决策。

(文/海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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