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鹭:如何填补违法减刑假释的“黑洞”?

鉴于日前原健力宝集团老总张海违法减刑案曝光后,引起了舆论的持续关注,此案中广东省监管系统曝露出来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质疑。31日,南京市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从2014年3月底至12月底,开展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3月31日 中共网)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某些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知法犯法,违法办案、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执法司法的公信力。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反映某些监管场所,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等严重践踏法律尊严的现象反映更为强烈。

针对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以及我国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着立法分散、一些规定可操作性差、人为减刑假释等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规范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对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作为减刑条件;实行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制度,完善假释的条件规定;建立减刑假释的撤销制度,防止人为操作减刑假释。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只有通过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才能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文/回忆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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