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不绝对

“法无禁止即可为”,一般地说,我同意这个说法。今天,人们都讲法治,用法律来调整行为,社会用法律来治理。惟此,公平正义能够有基本的指望,个人自由能够有可靠的保障。但“法无禁止即可为”,又是一个有适用范围的道理。

在法律框架内,人可以做法律没禁止的事情,可以做,因为做了没有法律后果,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可为”不等于“即要为”。在街上漫无目的地粗言秽语,法无禁止,也不冒犯谁,你有权这样做,但你对这一权利存而不用。

更重要的是,“法无禁止”之事,从法律上“即可为”,但从别的角度看,却未必“即可为”。男女通奸,法无禁止,不能说“即可为”;通奸可能带来民事赔偿,就算你钱多得能赔几十回几百回,也不能说“即可为”。教师一门心思办“补习班”赚钱,科研人员写论文拼凑他人观点,医院给患者开不必要的药单,街上见人倒地不搀扶……都是法无禁止,也并不“即可为”。

讲究点的人会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市场主体,给市场主体自由。全民创业,人人可得而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也并不只受市场法律的约束。工厂管理管到工人连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银行要病重的人睡着担架去改密码,几年前牛奶厂往产品里面加三聚氰胺……这些都是“法无禁止”,是否“即可为”?

现实无限丰富,再完善的法律体系都是滞后的,总有些不好的事暂时缺乏条文、“法无禁止”,如果这“即可为”,很多伤天害理的现象就变得正当了。“法无禁止即可为”,表达简明,文意豪迈,给人一种法律无明文禁止之事做了无所谓不安的印象。这个社会是这样的吗?现实确实有些像是这样,但这个社会应该是这样的吗?

如果行为只受法律约束,不仅会在法律空白处产生许多坏事,而且禁止的事情也可能被毫不犹豫地突破。按照法治以无罪推定为原则,无证据不可以认定有罪。法有所禁之事,只要不被发现,是否可以“即可为”?不留证据地触犯法禁,是否可以心中坦然?

中国人向来用“无法无天”形容坏事做绝。无法,指违背法律;无天,指违背天理。伤天害理,是比违背法律更加恶毒的事情。“慎独”、“内省”、“仰望星空”,都指引人们即使在“法无禁止”之处,也不可以任意行事。前年,佛山街头小女孩被车碾压后多人路过不管,这也属于“法无禁止”,但人们并不认为那些不施救的人“即可为”。

社会不只是法律的跑马场,不是只受法律的调整。法无禁止的,或许道德有所禁。见人落水而不救,见老弱病残不让座,“法无禁止”,不能“即可为”。很多人反对道德大棒,但如果完全驱逐了道德,“法无禁止即可为”可能演变为相互提防,就像防范“人把脸不要百事可为”一般。宗教生活就是道德生活,但很多人一面排斥道德,一面对“中国缺乏宗教”痛心疾首,视之为社会堕落且无希望的根源,自相矛盾不自知。

法无禁止的,还可能天理有所禁、教义有所禁、风俗有所禁、礼仪有所禁、交往规则有所禁,如此等等。“法无禁止”之处,太多的东西在规训社会和众人。有人在街头跳健身舞,这是法无所禁;附近居民要抗议,这也是法无所禁;两下相遇,若都秉持“即可为”的原则,神仙也协调不了双方。在婚礼上举哀、在丧仪上欢乐,“法无禁止”,但礼仪要禁止。交往中小施计谋占便宜,“法无禁止”,但人们不喜此道,这样做的人将被其环境排斥。酒色之好,“法无禁止”,佛徒不能“即可为”。

文明社会既需要法治为基础,又必有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更高于法律,这才使法律能分出良恶,而不任由荒谬的法条存在,也才使法治有进步的可能。人的行为责任,除了法律责任外还有很多种。“法无禁止”之处,法律不行动,但别的规则或将行动。若忽略法律范畴,视全部社会生活准则为法律一端,那么,按“法无禁止即可为”去做,可以无害于法,却可能害及很多东西,“以人为本”、“正义至上”、“臻于至善”都不会牢靠。

“法无禁止即可为”,有道理,但仅止于法律范畴之内。社会治理也好,个人生活也好,虽无以逃脱于法律治理,但并非只有法律而已。

来源:腾讯《大家》

作者:刘洪波  当代著名杂文家、评论家。《长江日报》评论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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