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解权力不失为破解“一把手监管魔咒”的良方

山西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等,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近些年来,广东、重庆、云南、浙江等多地,在“一把手分权”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各地做法大同小异,主要对一把手的核心权力进行分解,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等,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减少一把手违法犯罪几率。而在“下级监督太弱,同级监督太软,上级监督太远”的官场现实中,诠释了长期困扰反腐斗争的“一把手监管魔咒”。打蛇打七寸,适当分解和剥离一把手所掌握的核心权力,无疑是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的方向。

      而就目前的管理现状,其实“一把手”直接分管的范围从来就是有限的,但这从来就不意味着“一把手”就决定不了“不直接分管”范围中的事情。这主要原因就是一把手虽然不直接分管,但并不意味着甩手不管,而是通过副职体现自己的意志,或者是直接要求副职如何按照自己的意思去执行。因此,一把手管什么、怎么管等都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真正形成班子成员之间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真正形成权力运行的立体监督和制约体系,真正把权力的“笼子”做精、做细,真正做到不留任何缝隙,才能让权力“猛兽”彻底断绝胡作非为的念想。

      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取决于权力的制衡机制。而恰恰是“一把手”的一权独大,让所谓的“集体决定”常常沦为好看的样子。正职领导之所以被称为“一把手”,不仅是排名的第一位,也因为他处在一种既是最高决策者,又是最高监督者的位置,由此才出现了“谁来监督‘一把手’”的问题。窃以为,无论由谁来监督“一把手”,其结果很可能只是达到一种表象,因为在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之下,在现阶段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一权独大”的问题。而最简单的问题是,监督权不能附庸于决策权之下。在这样一种机制之下,无论是直接分管也好,间接领导也罢,附庸在决策权之下的监督恐怕很难产生实际有效的监督效果。

      当前,中央提出对一把手的公权分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目的是促进公共权力的规范、透明、高效运行,这种尝试无疑是有益的。而在实际运作中,体现一把手“三不管”,最为重要的应当是加大“一把手”的监管责任,既要分权、制权,又要防止监督失控。要通过副职分管、正职监督,既对“一把手”权力分管制约,避免产生“一把手”说了算、其他成员不敢说的现象,又通过“一把手”监督副职履行职责,使监督更加合理到位,真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形成职责明确、程序清楚、操控自如、约束有力的制度监督体系,实现面向社会的民主公开,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真正把权力运行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作者:唐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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