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飞君:请远离“好处费”的深渊

成都市卫生局原局长周光荣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一起向工程队索要千万元“好处费”。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周光荣因受贿罪,一审被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2月7日  四川日报网)

据相关报道称,2001年6月至2008年1月,周光荣在担任成都市卫生局局长时,要求原成都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员工许左,为其特定关系人曹某购买一套价值34.96万元的房屋,为他人购买一辆价值9.58万元的轿车。除此之外,周光荣、许左还和时任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院长何杰共谋,将市妇儿中心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交由朱某某来做,约定支付1000万元“好处费”。截至案发时,朱某某向许左支付400万元,许左为周光荣和何杰购买了房产、汽车等。

其实,“好处费”究竟有多少猫腻在里面,想必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何为“好处”,那必定是衣食住行等等的享乐。说到底,又是赤裸裸的金钱在作祟。也正因为此,在诱人的金钱面前,自然会有人蠢蠢欲动,自然会容易使人迷失方向,以至于原成都市卫生局局长周光荣就栽倒在了“好处费”之上。

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吃人嘴软,拿人手短。送“好处费”的请托人必定是怀揣某种目的而来,其看中的不过是领导干部们手中的权力,以及权力开路的好处。而“好处费”在手了,就必定得为请托人“办事”,而此处的“办事”也必定不是合情合理的,多多少少都是有那么些的不合情理,甚至是不合法理。于是,一方出钱,一方出权,各得好处,相安无事的好戏也就上演了。

现如今,收取“好处费”的领导干部已经落马,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是他应有的结局,而“好处费”也成了定罪量刑的根据。到这里,我们更应该明白:收受“好处费”的实质就是在变相的受贿,就是触碰法律底线的犯罪。

古语有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好处费”对领导干部没有“好处”,我们应该从落马官员的教训中得到警示,更应该由此保持廉洁从政的清醒。要知道,在当前强有力的反腐败力度之下,收受“好处费”绝对只是一时的“好处”,抱着侥幸之心受贿,以权力寻租行不义之举,那是绝不可能蒙混过关的,必然要受到严厉的法律追究!

作者:方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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