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祖研:干部选拔倒查机制将给组织部门戴上“紧箍咒”

“带病提拔”常有,而问责却不常有,“破窗效应”不断发生,使得用人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必须动真碰硬,遏制用人上的“三拍”作风,使组织纪律成为带电高压线。(人民日报1月22日)

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存在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违规失责难以追究等突出问题,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应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机制,尤其是干部初始提名问责制度,能够为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提名是干部任用的初始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干部选拔任用的最终结果。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责机制,首先就应该从源头抓起,从干部初始提名环节抓起。要合理界定提名责任,解决“提名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推荐人在干部提名中的责任。严格问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加强责任追究,对在提名中违反有关原则、程序和要求特别是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初始提名责任人将受到责任追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推荐提名人选在提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有严重问题的;推荐者搞假推荐、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的;党委(党组)、党委工作部门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明知推荐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资格,仍然推荐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时,负责人以个人意志强行推荐的;组织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荐的,根据初始提名责任人的责任大小、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受追究。

作者:屈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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