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本”太低才让官员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作者:朱志

2013年,湛江市麻章区区长林某在区招商局局长赖某安排下,以商谈投资业务为名,携带母亲和妻子前往香港观光、购物,三人往返香港的交通、住宿、用餐和购买衣物、药品及其他费用折合人民币共计4.79万元,作为区招商局相关费用冲销。(1月22日 广州日报)

恐怕不少人在听闻此新闻以后都会由衷的感叹:领导就是好,公款旅游有人报。然而,在这“羡慕”过后,我们是否也应当反思,在禁令愈发深入的当前,却依然选择公款出游,这到底是欲望太过难以遏制呢,还是根本未曾将禁令放在心上?

不难发现,该名招商局局长不过是在领导有需求以后,贴心的“雪中送炭”,让该名区长以及家属可以再挥霍中旅游观光。当然,此种巴结讨好领导的心情可以谅解,让领导赏识与青睐确实是为每一名下属心中的渴望与期盼,毕竟我们不应当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官员。但至少对于官员来说,不用实实在在的业绩去得到认可,而用公款去满足领导的私欲,太过歪门邪道。我们应当发现,无论是执行者以及享受者来说,高达4.79万元的花费都应当是为彻底彻底腐败,这就是变相的行贿与受贿,就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事实的结果总是出人意料,最终两名官员不过是受到了警告处分,其中区长被调离工作岗位。笔者不知道到底法律对于此种行径时如何的区分与认定,但在自己浅薄的认知看来,之所以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官员的违规成本太低。当与行贿受贿无异的违规违纪发生以后,仅仅追缴相关费用,却并未通过法律采取任何惩处,到底要官员该如何树立起警示意识?恐怕寄希望于这一次的处分就能够让那已模糊的党性修养重新确立并提升太过异想天开。

总而言之,不能仅仅因为公款旅游就忽略为行贿受贿的本质,如果对于官员如此违法行为总是如此一般从轻惩处,形成不了高压的态势的话,官员心中的警示意识永远难以树立,更永远难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监管部门在惩处之时应当发现其在这作风问题的背后是赤裸裸的犯罪,如果一味避重就轻,不仅不符合事实逻辑,更有损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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