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祖研:让“裸官”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较之十几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等与当前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光明日报)

所谓“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此次中央将“裸官”在新修订的任用条例中明确“不得提拔”,可见中央反腐之决心。

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裸官”?我个人认为,一些官员在大权在握,炙手可热之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既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即使不慎“翻船”、外逃又未成功,一人“受过”,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而事实上,“裸官”未能出逃而落网者,远少于成功出逃者。“能捞就捞,不行就跑,跑了就了”,似乎已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而成功外逃,则又说明提前管控甚至杜绝“裸官”是迫在眉睫,到了必须整治的地步了。

如何才能防范“裸官”?早在1997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笔者认为,深圳只禁止“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有些缺憾和不足。禁“裸官”应扩大到副处级以上实职和实权官员,这样才杜绝腐败“裸官”。防治“裸官”腐败,还需让官员“裸”起来。不但让官员财产“裸”起来、行迹“裸”起来、权力也要“裸”起来。让监管“裸官”有法可依。也就是完善权力监管机制,把好选拔任用关,防止“带病提拔”,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从源头上遏制“裸官”腐败行为。

作者:屈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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