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提拔“裸官”之后我们还需要做什么?

将“裸官”“跑官”“病官”彻底从干部选拔任用剔除出去,这是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释放出的明确信号。新《条例》明确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是德才兼备,并且要以德为先,要突出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为操守。(人民网1月17日)

公众对官员的态度是坚定明确的,就是要求为官者要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不仅是对为官者的基本要求,也应该是为官者必须坚持和践行的为官准则,否则,为官从政,何谈为人民服务,何谈效忠党和国家。

从政治逻辑上讲,官员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公权力的行使者,将配偶子女、资产转移至境外,孤身在国内任职。官员的这种做法与其官员的基本职责相背离,其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度非常值得怀疑,也就很难指望其能恪尽职守,当其配偶和子女宣誓效忠他国的时候,再要求官员效忠本国那将是多么的“纠结”。

因此,我们在禁止提拔“裸官”之后还需要加强对“裸官”的监管。一方面,应完善立法,制定统一可操作的官员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应建立官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及公众公开官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当“裸官”受限制甚至不能为“官”时,那些“裸官”的官员们可能才会走上为官从政的“正道”,才不会让党和国家、人民群众伤不起。

作者: 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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