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调控问责不能“光打雷不下雨”

作者:蒋小舟

元旦将至,尽管多地新一轮调控落地,房地产市场暂时得到降温,但多个城市仍难以达到年初确定的调控目标。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70大中城市房价数据显示,11月仍有66个城市继续上涨,已有超过26个城市房价同比涨幅超过10%。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城市年度调控目标恐难实现,这意味着,中央应根据年初预定的调控目标进行问责。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调控问责屡屡爽约。(新华网 12月30日)

今年2月20日,政府在常务会议中提出了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和加强市场监管等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即所谓的新“国五条”。按照“国五条”的要求,多个城市在3月底发布的实施细则中,提出了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的控制目标。然而,在连续数月上涨的房价面前,部分城市早已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出现了“倒挂”情况。根据新“国五条”第一条“要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的规定,对于这些房价调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应实施调控问责制度,针对房价增速过快的情况进行约谈和问责。

政府规定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对地方政府进行约谈与问责,意在强调执行,但屡屡爽约的问责使购房者对屡调屡涨的房地产调控措施失去信心,建立的房价调控目标也没有太大的意义,甚至使尚未出台的长效机制也遭受质疑。因此,要想真正做好对房价的调控工作,同时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将会实施的调控机制和措施的信心,必须首先切实落实好对于未实现房价增幅控制目标城市的问责制度,保持问责制的严肃性,给地方政府戴上控制房价的“紧箍咒”,不能让承诺变成一纸空文,好发挥考核问责制度作为城市住房调控手段之一应有的作用。同时,在问责过程中不能让相关责任人光检讨就了事,问责不仅是问房价调控目标完不成,也要问房价背后的问题,找出原因下一步才有可能完成目标,否则就会陷入死循环中。

推进房价调控不仅要落实问责制度,长远来看还要通过改革让地方政府和土地利用脱钩,以杜绝地方政府调控意愿不明显,屡屡试探调控底线的情况。同时,要尽快建立住房调控长效机制,将房产税试点扩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一直处于研究状态的制度落地。

房价调控任重而道远,只有不断改进措施,切实落实制度才能逐渐摸索出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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