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约束权力运行

作者:闻静

日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反腐败体制方面,明确“两个责任”,即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实现“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做到“两个全覆盖”,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人民网12月24日)

腐败是一种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腐败心理研究表明,潜在的滥用权力者通常会在收益与风险间进行权衡,如果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揭露,严厉的处罚,腐败获得的好处大于被查处的后果,就容易铤而走险。因此,及时揭露腐败行为,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不仅可使腐败行为受到应有惩处,得不偿失,而且可起到威慑作用。处罚一个警示一片,可使权力行使者因畏惧受到揭露和处罚而不敢腐。

及时揭露腐败行为,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法律、民主、社会、舆论等体制内外监督,健全举报、信访、质询、听证、监察、审计等制度。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群众检举的线索发现腐败行为,为此还应抓紧完善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制度,因为目前的制度规定在设计和执行上都存有过多的漏洞和缺陷,致使举报人和证人屡受打击报复的事例一再上演。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在揭露腐败中的作用,特别要健全网络举报受理制度,发挥“网络反腐”的“秒杀”优势。许多高官、实权人物滥用权力,不怕知情者上告,不怕权力机构查处,却怕公开曝光,这充分显示了舆论的巨大威力。还要发挥好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权威机构的优势,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揭露滥用权力的腐败活动。

权力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及时揭露腐败行为,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在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领域、环节和部位,建立有针对性的权力制约机制,防范腐败的发展蔓延;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靠法治制约权力,使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权力在“刚性”的制度笼子里运行,有效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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