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工程”需强化权力制度“笼子”

在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反腐败体制方面,明确“两个责任”,即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实现“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做到“两个全覆盖”,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人民网  12月23日)

邓小平同志曾经尖锐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正确使用权力,它便是为社会、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错误地使用权力,它便成了腐蚀人们灵魂、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俗话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何谓绝对权力?即不受监督、制衡、弹劾、罢免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也就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说白了,就是“一手遮天”的权力。有了绝对权力,就会产生权力的滥用,权力超出了授权的范围,随意扩大化,使权力变质越位的行为;权力的失控是指权力的运行避开监督,运作程序颠倒错乱。因此,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很可怕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目的就是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有效处罚腐败行为,必须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有了新部署,有多名涉腐官员受到及时坚决的查处,例如,雷政富从曝光到被免职立案调查只用36个小时,海南琼中县财政局长公款吃喝两天后被免职,查处力度和速度大幅提升,起到了明显警示作用。同时,也折射出一些地方存在揭露与处罚脱节的情况,比如,有的腐败行为被举报、曝光、揭露,却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受到应有惩罚,有的执法偏软、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内部消化,有的举报在权力部门之间转来转去,甚至七转八转被转到被告的手中,最终不了了之,干部群众对此十分痛恨。因此,提高处罚腐败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查办机构的支持,增强专项监督的独立性,健全对相关机构的内外问责机制。

其实我们不乏相关“制度的笼子”,如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诉讼法以及一些部门的政策、规定、条例等等,还真不少,只是这些制度的笼子可能关不住膨胀的权力,或者笼子不够严密,不够结实等等原因,才会导致习总书记要说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样的话来。

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不想腐的自律机制、不用腐的保护机制”,才能铸造一个制度的笼子,将权力牢牢关进去,最终实现“权为民所用”。这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全党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

作者:东哥盖碗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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