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8岁女孩被陌生男子扔进嘉陵江中溺亡

南都讯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 1月24日,四川南充一名8岁女孩在桥上散步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抱起扔进嘉陵江中溺亡。该男子已被刑拘,目前在等待精神鉴定结果,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事发:女童突被陌生男子扔入江中

前日,遇害小女孩的父亲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1月24日上午9点过,女儿小菲(化名)和她外婆一起到高坪区外婆同事家去玩耍,当天她们在白塔嘉陵江大桥上散步聊天,小菲跟在距离外婆两米左右的位置,忽然,后面一陌生男子将小菲抱起扔进嘉陵江,随后自己也跳进嘉陵江中。周围的市民赶紧拨打110、120求助。

正在嘉陵江上撒网捕鱼的渔民将小菲和那名男子救上岸,不幸的是小菲已经没有了气息。

2010年,屈先生同妻子离婚,女儿跟着她妈妈和外婆一起生活。

警方:凶手几乎没有赔偿能力

“这种事情怎么会发生在我家人身上呢?”直到现在,屈先生仍然很难理解为什么孩子会莫名被不相识的人扔入河中。

“警方告诉我,对方的家庭很困难,几乎没有赔偿能力。”屈先生说,现在自己家人收入不高,女儿火化的费用也是政府支付的,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无论对方是什么情况,希望双方谈一下后续的相关事宜。

接到报警电话后,高坪区公安分局江东水上派出所的民警迅速来到案发地点,并将该男子控制,现已经拘留在看守所里。

记者从高坪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获悉,涉嫌犯罪的男子是嘉陵区人,40岁左右,目前没有职业,作案男子可能是因为心理不平衡而导致犯罪行为。目前犯罪嫌疑人正在等候做精神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作出进一步的调查。

律师说法

家属可提民事赔偿

或申请司法救助

疑犯是否属于精神病患者还需司法鉴定,那么家属提出的赔偿应如何处理?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邓显峰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他患有精神疾病,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要对他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一般分完全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邓律师说,如果不属于精神病患者,犯罪嫌疑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否负刑事责任,家属都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对其行为负经济赔偿的责任,正常人由自己承担。如果对方没有民事赔偿的能力,受害人家属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来解决。”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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