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举:流量清零是消费者的福利

广东移动总经理一句:“吃不完的鸡腿总不能退回去吧?”再度使“套餐流量月底清零”成为热议话题,引发中国市场中又一轮民粹情绪。

首先,从合同角度来看,只要运营商明确了合同,约定了套餐的剩余流量如何处理,双方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自愿订立合同,“先说断后不乱”,就是合理的。如果运营商提出了不合理的合同,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消费者自可用脚投票。虽然有人会说垄断。不过,电信网络,需要大量的基础投资,不可能想餐饮业、服装品牌一样,数量非常多。而且,中国三家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是有目共睹的,如果三家之间没有竞争,有价格联盟,早就联合起来向微信收费了。

从技术上看,3G流量,是通讯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协同工作产生的一系列数字电脉冲,不是一种实体财产,而是这些设备的服务时间,使用流量相当于占用这些机器的运行时间,所以,3G流量不可储存,使用3G服务,需按约定时间进行,消费者不能单方面提出储存,转移服务。这就如消费者在饭店消费,购买了服务员端茶送水的服务,但却不能把这个服务带回家,也不能转移到晚上3点进行,更不能寄存起来。所以,如果用实物性产品作比喻,并没有抓住实质,反而徒增把柄。

流量这种服务还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消费者住酒店也是在一定时间内独占设备的使用时间,正是这种独占性,即使不入住,酒店也不能再提供给他人。消费者也不能说,我交了钱,今天没住,下个月再来住。

有人会认为,我用流量并不影响其他人用。其实,这只是错觉。以电影院为例,电影院的容量为100人,那么,为1个人放映和为100个人放映,成本几乎不变,但是,要为第101个人放映的时候,就需要新开一个放映厅,成本立即飙升。一定的设备只能容纳一定的用户,如果一个运营商的系统可以同时供100万人通话,那么,拥有1000万用户或许是合理的,但如果拥有1亿用户,网络必然会瘫痪。

所以,单个用户用与不用,即使对某一个刻的系统资源影响微乎其微,但他仍然是系统总用户的一份子,会消耗掉运营商的一个用户名额。这就像一个人买了电影票,虽然他没有去看,但是,电影院仍然不可能卖出101张票。所以,流量服务,看起来是公共品,但实际仍然是独占的、排他的。

流量的第三个特点是无数消费者的行为叠加之后,会形成使用量的波谷与波峰。在波峰时期,就对设备产生了很大压力。还是以电影院为例,电影院只能最多容纳200人,不过,观众分布却不平均,平时只有20人,周末的时候却有300人。

服务不可存储、独占性、波峰与波谷,这些技术上与消费上的特点必然转变为商业上的策略。具有这类特征的服务提供商都采取各种办法把特定服务时间段绑定、打包优惠出售,鼓励消费者在波谷时使用服务,把波峰时的需求转移到波谷期间,削峰,避免波峰时候的需求大过系统的最大服务能力。在电信领域,这种打包优惠就是套餐。

既然如此,商家当然不会允许把波谷的服务积累起来,转移到另一个时段使用。打个比方,电影院在周二的优惠绝对不会因为观众没有去看,而允许他在周末,或者在情人节的晚上使用。也就是说,套餐与流量清零是不可分割的,有清零才有套餐,没清零就没套餐。

实际上,运营商准备了用多少算多少的计价方式,这种方式就等同于可以把服务转移到任何时间使用,当然,价格要贵得多。从这个角度看,打包还有一个作用就是,降低用户在限定流量内的边际成本,保持用户一定量的消费量。简单的说,如果一个用户的流量是200M,那么,在达到200M之前,他就有一种免费的错觉。即使流量在舆论压力下,流量可以转移到下一个月,运营商只需提高包月价格就可。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优惠损失了,对于营运商而言,销量减少了,是消费者与商家的双输。

由此可见,流量清零不仅没有像很多人所说的那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而提供了更多的消费者福利,所以,这种方式也普遍存在于全球各个国家与地区。

对于流量清零的另一种指责是格式合同。实际上,讽刺的是,与套餐清零一样,格式合同,不仅没有伤害消费者,反而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福利。

格式合同,本质上是源于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的“选择不够多”,只能在那么有限的几种合同中选。不过,即使提供100种套餐,消费者也不过是从一百份印好的合同中选择,还是格式合同。所以,所谓格式合同,实际上就是指消费者在服务的组合上,在套餐的选择上,不能与企业进行具体的谈判。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交易成本决定了企业边界,同时,交易成本也塑造了商品与服务的形态。例如,如果桔子按瓣来卖,那么,过小的出售单位、不易保存的剩余产品,增加的出售次数,都增加了出售桔子过程中的劳动,提高了产品本身之外的交易成本,所以,对于一个卖桔子的小贩而言,他不可能按瓣来卖,在实际生活中,按个来卖也很罕见,一般都是按斤卖。

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要一个独特的服务组合,并与企业协商、讨价还价,那么,光是商定服务范围、数量、议价、签订合同中消耗的企业人力费用、律师费用,肯定已大大超过一年的实际流量费用,所以,为了节省谈判的成本,企业只按有限的几种方式出售,消费者只能在有限的几种打包优惠中选择,而这正是格式合同普遍存在的原因。

流量留存、转移使用的问题,可以说从流量优惠包一经推出就开始了,延绵数年,反复发酵,甚至引发诉讼。令人惊讶的是,作为与消费者密切接触的企业,三大运营商并无官方的回应与公关行为,却偶尔冒出“鸡腿不能退”的解释,不但不能释疑解惑、平息抱怨,反而徒增笑柄,激发怨气。

运营商不回应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流量包已经是最优惠的方式,不解释并不影响销售;再或者,运营商认为越回应越引发舆论,不如干脆不理。不过,虽然在相关诉讼中,审理法院严格按法律办事,驳回了原告的不合理要求,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现实国情,在当下的中国市场中,存在长期的、潜在的民粹威胁,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可自带酒水。

虽然最高法此次压制的是松散的餐饮业,而相比餐饮业,电信运营商有着更多的行政资源,最高法不至于涉足这个问题。但是,既然这种销售方式符合电信行业的基本规律,将长期存在,那么,无视其中潜在的民粹危险,不向消费者做出具体的解释,不在合同条款中给予足够的提示与解释,是不明智的。

不可避免的,一定会有很多人骂这篇文章。现在,这些骂还不能发挥作用,到说不定哪一天,这些骂声对中国的影响越来越大,最高法也会站出来说,包月流量不能转移,属于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所以,企业、行业协会,对中国市场中的民粹氛围,应有足够的警惕,应通过公关、宣传,教育消费者,让消费者明白直觉与感性之外的道理。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一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好事情。

来源:腾讯《大家》

作者:刘远举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经济之声《财经名人堂》特约评论员,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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