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大赦”后,社区矫正制度该如何建立健全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这段不过33个字的表述,意味着劳动教养这个在我国运行了近60年的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北京劳教人员已陆续释放”、“杭州两所劳教所已无在押人员”、“陕西目前劳教人员仅剩10余人”、“湖南长沙地区全部劳教人员已回归社会”,从各地的新闻可以看出,劳教制度,已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谢幕。

劳教制度第一次见诸中央的文件是在1955年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予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 而劳动教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可以看出,劳教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是那个特殊时代的产物,到了时候自然该与时俱进,在我国,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出台之后,明确规定,只有国家法律有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权没有这个权。因此,劳教制度的废除是必然的。这是法治的重要进步,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成,劳动教养剥夺人的自由,并不是通过法院的审理决定的,而是由一个行政机关来直接决定的,可以说其实是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和标准。

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人员解教出所,劳教干警和劳教所也相继转型,就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唯一设置劳教管理系的大学,也开展了去劳教化,将劳教管理系更名为矫正教育系,在教学中,将会更多的倾向矫正教育、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方向,也就是把个案社会工作的技术和社区矫正的实践结合到一起。

因此,尽快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迫在眉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我国其实早在2003年就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制度,2009年10月2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但从目前来看,社区矫正制度的体系还不够完整,还存在着 司法 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社区矫正经费的短缺以及社区公民对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人群持有疑虑、恐惧的态度。

因此,社区矫正,还需在法律层面进行定义和规范。这个制度的实践基础和保障的机制,还都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它需要一个从宏观,从整个刑事法治这个角度来讨论设计和完善 ,这样使我们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方式,能更加从容更加科学完善,也更加有效。社区矫正也不是对劳教制度的取代,而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是中国法制和法治发展的体现。

文/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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