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赤霄:贪官犯罪案庭审直播要避免“一刀切”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谈及薄熙来案庭审直播时表示,薄熙来案件庭审公开的方式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将重点使用的一种方式。(中新网 12月6日)

近段时间,国家反腐打击贪官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一个个“房叔”、“表哥”被揪出了干部队伍,一个个害群之马被清除了党员干部队伍,但对这些干部的处理不是简单地止于“落马”,群众更关心的如何处理这些干部;政府也应该借这些被查处的贪官作为负面典型来警示广大官员,来让群众看到政府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正如孙军工所说,“薄熙来案件的审判公开力度是非常大的,客观上全面地展示了中国的审判机关坚定的依法惩罚犯罪、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信心和决心”。

司法执掌公民生杀予夺的权力,为防止司法权异化为一种恣意和专断的权力,正如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所言:“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在我国,“公开审判”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并在三大诉讼法中也得到确立。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空前发达,民众法律意识愈加强烈的今天,公开审判在观念层面和技术层面都越来越容易获得支持。

然而,对于贪官犯罪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不加选择地公开审判,由于某些官员贪污犯罪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所以不宜公开。在决定案件是否公开上,我们务必要把握好“区分度”,注意到“选择性”。在公开案件的选取上,首先应该明确法律严格禁止公开审判的案件不能进行直播;同时,直播应该得到审判长许可以及诉讼参与人之中的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明示同意,对于当事人庭审前坚决反对进行现场直播的意见,应该予以考虑并尊重。还要注重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如对其声音、图像等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对外直播。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微博等媒体因其特性不同,具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所以在公开媒体的选择上,也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对于每个具体的案件来说,都没有最好的庭审直播方式,而只有其最适合的方式。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诸媒体的特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受众即广大民众的特点,来选择最适合的庭审直播公开方式,才能使庭审直播公开达到其应有的效用,也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

  (文/诸葛赤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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