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美国互联网巨头难拒政府协查要求

   导语:路透社今天发表分析文章指出,目前,美国国内围绕国家安全局“PRISM”监控计划的讨论正日趋激烈,由于情报部门调查的机密性质,以及法院评审流程充满神秘,即便涉事的美国互联网公司想要拒绝政府的要求,不交出用户数据,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也只能乖乖配合情报部门的调查。

   适度侵犯隐私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根据美国国家安全局(以下简称“NSA”)实施的一个内部代号为“PRISM”的监控计划,谷歌、微软等美国科技巨头均是NSA的重要数据源。虽然上述公司不约而同地否认知情,并称并没有给予NSA接入其服务器的“直接入口”,但美国政府官员已经证实了这个秘密计划的存在,总统奥巴马就称,“PRISM”计划只是对隐私的“适度侵犯”,对保护国家安全却是必要之举。

“PRISM”监控计划基于《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2008年修正案“第702条款”创建,该法案允许美国政府机关可以搜集电子通讯信息,以获取有关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目标的情报。

针对电子服务提供商,《外国情报监视法》规定,华盛顿的对外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可以授权某家企业提供“所有相关信息、设施以及必要的帮助”。作为回报,这家公司将得到补偿,在一些潜在诉讼中获得豁免权。

美国公民权利组织“电子前沿基金会”律师马特·齐默曼(Matt Zimmerman)表示,“702条款”是“一个覆盖范围广泛的工具,可以让情报机构获取他们想要的信息。”该组织就对《外国情报监视法》提出了严厉批评。

据美国司法部的报告显示,对于NSA提出的要求,美国对外情报监视法庭几乎一概批准。2012年,该法庭共收到了1,856项寻求监视电子通讯和进行搜查的申请,除了一项外全部批准,而那一项还是美国政府在法庭做出裁决前主动撤回。

  属于国家机密

熟悉整个流程的法律专家称,美国对外情报监视法庭受理的所有案件都属于机密,包括裁决结果,同时也不会向企业透露任何有关调查的细节。这样一来,对于NSA提出的协查要求,企业会予以大力配合,因为他们的律师确实不希望妨碍可能有助于避免恐怖袭击的调查。

任何反对法官命令的公司,都可以向对外情报监视法庭提起上诉,但目前尚未有公开信息表明有哪家企业这样做过。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企业还有权向对外情报监视评审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of Review)以及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律师亚历克斯·阿布多(Alex Abdo)说:“法官的命令也有可能受到过挑战,但即便如此,外人也无从得知。”该组织曾发起过一项活动,试图以违宪为由推翻《外国情报监视法》(2008年修正案),但这项努力未获成功。

按照规定,美国司法部每年都必须将其向对外情报监视法庭提出的申请次数,报告给美国国会,但该部门发言人周五表示,他从未听说过有哪位议员要求,披露企业挑战对外情报监视法庭权威的次数。

  硅谷大佬施压

本周曝光的“PRISM”监视计划牵涉到美国多家重要的电信公司和互联网企业。有鉴于此,硅谷大佬纷纷要求政府增强透明度。谷歌CEO拉里·佩奇(Larry Page)和首席法务官大卫·德拉蒙德(David Drummond)在一份联合声明中称:“美国和其他国家政府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安全,包括偶尔使用监视手段,我们对此表示理解。但当前法律程序的保密程度,会破坏我们所有人无比珍视的自由。”

包括雅虎、微软旗下AOL和PalTalk在内的涉事企业,均表示他们从未听说过“PRISM”计划。美国前情报分析师称,这些企业之所以不知情,可能是因为NSA只在内部使用这一行动代号。

《华盛顿邮报》的报道也总是前后矛盾。该报最初报道,雅虎、微软等涉事企业都自愿参加“PRISM”计划,但后来又改口称,他们一直在遵照美国总检察长的指令,协助NSA调查。另外,《华盛顿邮报》一开始披露,这些科技巨头官方允许NSA访问他们的服务器,不过它随后又援引一份机密备忘录的说法称,安装在科技公司服务器上的设备,可能是部分工程师所为。

据《纽约时报》周六报道,NSA曾就安装这些设备与涉事科技企业进行艰难谈判,它们就是相当于“密室”的电脑,供分享数据使用。NSA前分析师、现任安全网络公司Tenable Network Security CEO的罗恩·古拉(Ron Gula)说“我们以前听说过这种‘合作’,情报机构长期以来就在做类似这样的事情。唯一的变化就是数量。”

至于这一次有多少用户数据被“分享”,目前尚不得而知。虽然涉事科技企业高管坚决否认NSA提出过交出大量数据的要求,但如果情报机构经常提出这样的要求,日子一久,被泄露的用户数据应该会有很多。

  爆发罕见内讧

在《华盛顿邮报》曝光的“PRISM”计划参与企业名单中,没有Twitter的名字,但这家微博客和谷歌经常与法官对簿公堂,挑战后者提出的交出用户数据的无理要求。这些要求就包括“国家安全函”(National Security Letters),这种文件由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签发,不必得到法庭的批准。

据悉,超过90%的国家安全函都要求企业保密,不得对外透露,但旧金山一位联邦法官最近做出裁决,此类法令违反美国宪法。这种内部纷争实属罕见。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第215款,也要求企业必须交出营业记录。美国司法部2009年曾致信国会,称在2004年至2007年间,收到国家安全函的企业,“从未对这一法令的效力提出过质疑”。

一些民权组织就曾因窃听计划将美国政府告上法庭,这些组织表示将研究本周最新曝光的事件,作为现有诉讼的新证据,甚至有可能提起新的诉讼。特别是,他们打算挑战美国司法部迄今提出的两大辩护理由:一是如果不对外泄露“国家机密”,企业不可能因此类问题而遭受诉讼,二是消费者缺乏起诉政府的法律依据,因为他们无法证明自己受到了政府监视项目的不利影响。隐私保护团体称,最新披露的NSA监控丑闻,戳穿了这些谎言。

一个在任何质疑NSA国内监视项目中都起到关键作用的因素是,NSA在搜集到信息以后如何处理。NSA前任法律总顾问斯图尔特·巴克(Stewart Baker)说:“NSA搜集了大量信息。有时,如果不从政府有权访问的地方获取这种信息,那么你根本无法锁定恐怖分子。你可能对数据搜集不设任何限制,但对搜查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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