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性——来自《唐律》的一个视角

法律制定,不仅要考虑法律传统,也会考虑社会文化,而人性问题常常反映的是文化问题。父子关系,是人伦大节,古代重视“孝养”问题,这在法律上也每每有所表现。《唐律》是古代律法的集大成者,《唐律》就有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今时过境迁,无论法律还是社会习惯,对此都不再是问题,家庭的法律存在自由度大大提高。不过,今日中国对于子女与父母,依旧强调赡养的义务,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使出现对父母的弃养,也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样的问题,从反面观察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法律也有规定与思考的异同。《唐律》规定,不可收养异姓男子,但三岁以下的除外。收养异姓男,会造成血统混乱,所以不准,但女性就没有问题,因为男女承担的宗法义务不同。为什么三岁以下的可以呢?《唐律疏议》解释说:三岁以下,如果是父母遗弃,自己不能生存,如果再不允许别人收养,就会危及孩子的生命。这就是一种人性化的考虑。相对于所谓宗法血统混乱,当然救人一命更重要。

如果违法收养异姓男孩,《唐律》规定是徒刑一年。但是,收养孩子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事,所以《唐律》同时规定“违法与者,得笞五十”,就是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的人,要受到笞刑的惩罚,数量是五十下。笞杖徒流死,是唐朝的五种刑罚,笞是最轻的一种。“与者”,即是奉送者,只能理解为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的人。既然是奉送,当然不是买卖,因为买卖人口是严重罪行。这背后,应该存在一个同情的理解,即当有人因为具体原因如生活所迫,把孩子送人的时候,轻微的惩罚已经足够。如果后来,养子要回归亲生父母家,而养父母家不存在无人孝养的问题,《唐律》是允许的,但同时说明,此时的亲生父母之家,应该给与养父母家一定的经济回报,称作“量酬乳哺之直”。

唐朝也有拐卖人口的罪行,这就是所谓“略人略卖人”之罪。《唐律》把这种罪行区分为三种情况,略卖、诱卖与和卖,和卖就是“合同相卖”,卖者和被卖者合谋进行的一种情况。就卖人的人而言,以上三种情况属于手段,而略卖是最恶劣的,如通过暴力,所以量刑最重。此外,还要考虑卖成什么人。唐朝有家内奴隶制度,如果卖为奴婢,处以绞刑;如果卖为部曲,流放三千里;如果卖为妻妾子孙,徒刑三年。其中,女婢身份最低,部曲次之,而妻妾子孙是平民。

跟这个罪名相关,《唐律》另有一罪名为“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之罪,其中就涉及父母买子女问题。所谓“期亲以下卑幼”,包括弟、妹、子、孙,等等。《唐律》规定,卖子孙为奴婢者,略卖为徒刑一年半,和卖一年;卖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子孙之妇为奴婢的,略卖为三年,和卖徒刑两年。等等。总之,《唐律》始终考虑犯罪者主体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而略卖期亲以下卑幼罪行,量刑比略卖其他没有亲戚关系的人要轻,关系越远,量刑越重。与一般的贩卖人口罪不同,《唐律》显然重视亲戚关系,有专家认为这是因为“尊卑长幼的名分”,我的理解就是长幼之间,长者此时具有对幼者的养护责任。此外,根据家长的情况,既然送养孩子并不被苛责,那么收取一定的辛苦费的送养也难以治罪,因为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森严。

(保护儿童的宣传海报)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也涉及这方面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唐朝和今日中国,同样会考虑被卖者的去处,比如如今有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等罪,量刑很重。而关于亲生父母出卖子女,今日的中国法律则不考虑卖者与被卖者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出售自己亲生子女也以贩卖儿童罪论处。

法律精细化,详细区分各种情况,是有利于推进社会进步的。唐朝的区分如上述,其中的人性化考虑应该是父母可能的切身状况。其实,现实中国在收养与送养之间,也是允许收取一些奶粉钱的,送养与出卖之间的事实鉴定,主要可能是根据收取金钱的数额。如果送养与收养者配合密切,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使出卖也完全可以用送养的名义完成。

法律的规定必须配合以执行才能生效,而执法者的倾向,往往会决定事情的方向。2013年11月,曾在电视上看到一个亲生父母出卖儿子的案件,而发现这位父亲有出卖儿子可能的是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机构的工作人员。后来,他以收买者的身份与那位父亲接触,并最后敲定买卖及其价格,然后通知警方在现场把那对父母抓了一个现行。那位工作人员,其实是有机会让犯罪中止的,但最后还是走了一个钓鱼执法的路线,成功抓获犯罪者。当我看到后来那位父亲的供罪时,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今日中国是否存在因为生活所迫而卖儿卖女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理应把为了生存的卖儿卖女与其他的人口贩卖区分开来,就如同唐朝的法律有所区分那样。对于后者,加重打击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于前者,单纯的司法打击显然是不够的。有可能,对于这种情况,社会的救助比判刑更有效。

还是回到唐朝,让我们看看唐太宗曾经做过的一件事。

贞观二年,是公元628年,这一年关中地区严重干旱,发生了大饥荒。《资治通鉴》记载:“民多卖子以接衣食”,而唐太宗下令“出御府金帛为赎之,归其父母”。其实,唐太宗还说了一番话,百姓是无辜的,都是自己的错,听说百姓有卖儿卖女的,“朕甚悯焉”。于是才下达此令,由政府出资,为那些卖儿卖女的百姓赎回子女。

唐太宗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凡是出卖子女者,一律依法处置。但是,他没有这样做,也没有见到魏征等大臣出面进谏反对。原因何在?那是认定在迫不得已情况下,为了生存的卖儿卖女本身就是悲剧,对于这些父母而言,内心深处的打击事实上已经形成。一般情况下,父母养育儿女,即使有养儿防老的目的,也依然是拥有感情的,而出卖儿女是与这种亲情相悖的,父母内心的自责和痛苦都是可想而知的。

除非否定亲情本身,除非排除卖儿卖女的迫不得已,才会如中国的法律解释,把亲生父母的卖儿卖女与一般性贩卖人口同等看待,采取一刀切式的司法打击。

唐太宗同情民众疾苦,或者叫做懂得民间疾苦,所以如此行事。中国如今还没有实现普遍富裕,近些年的经济发展是事实,但改革开放的阳光还没有照彻所有的角落,这恐怕也是另外一个事实。

法律背后的人性思考,没有听说过时吧。

作者:孟宪实,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国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隋唐史、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著有《敦煌百年》、《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等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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