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启阵:既生黛玉,何生宝钗

《红楼梦》第五回,贾宝玉梦游太虚幻境,在“薄命司”翻看“金陵十二钗”册子。其中正册第一页的四句七言判词是兼写林黛玉、薛宝钗两个人的,“可叹停机德,堪怜咏絮才。玉带林中挂,金簪雪里埋”(一四句指宝钗,二三句指黛玉)。林黛玉、薛宝钗的这一待遇颇为特别。因为,副册中的晴雯、袭人、香菱,正册中的元春、探春、史湘云、妙玉、迎春、惜春、王熙凤、巧姐、李纨、秦可卿都是人各一首。应是曹雪芹生前好友、熟知《红楼梦》写作过程的“脂砚斋”有“钗黛合一”的说法,例如:“钗、玉名虽二个,人却一身,此幻笔也。”(庚辰本第四十二回总批)

判词二人共一首诗,什么原因,曹雪芹没有交代,不便猜测。根据四十二回的内容,脂砚斋的“钗黛合一”,应该是指黛钗才情、品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即互补关系,在适当时候可以合二为一。这一回,薛宝钗抓住林黛玉在宴席上不经意间引用《西厢记》《牡丹亭》中的词句一事,进行了说教,“你我只该作些针黹纺绩的事才是”,“既认得了字,不过拣那正经的看也罢了,最怕见了些杂书,移了性情,就不可救了”,云云。林黛玉欣然接受了薛宝钗的说教,二人从此冰释前嫌,关系和睦友好。

脂砚斋作如是说,主要证据是黛玉死后写宝钗的文字。遗憾的是,曹雪芹原稿止于八十回,黛玉还没有死,宝钗如何表现出跟黛玉一样的性情,不得而知。

(1987版《红楼梦》剧照)

不过,有一个重要事件的表现上,的确有钗黛合一的迹象。而且,合一的时间要大大早于第四十二回。这个重要的事件,便是:对待宝玉或者说夺贾宝玉的三角事件。

有红学家指出:“黛玉所要的是宝玉的感情,宝钗所要的却是宝玉夫人的地位。”(王昆仑《红楼梦人物论·薛宝钗论》)

没错,从《红楼梦》所叙述的故事情节看,这两个几乎同等美丽、智慧、博学的贵族女子,她们表现出来的诉求是截然不同的。为了各自的诉求,她们的努力、行为也大异其趣。林黛玉是通过一再地跟贾宝玉发生口角与矛盾冲突,迫使贾宝玉不断明确、坚定、升华对她的爱;而薛宝钗则是在能够影响贾宝玉婚姻命运的贾母、王夫人以及袭人那里不断地表现她的温良贤惠,为自己在日后贾府议婚时立于不败之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钗黛间的争夺战,正如武侠小说中武功天下无敌的武林高手一样,只能是自身左右手的互搏。其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整体受伤,或者说两败俱伤。林黛玉得到了贾宝玉的爱,贾宝玉的心;薛宝钗得到了贾宝玉的婚姻,贾宝玉的身。如果《红楼梦》的作者是一位有妥协精神的现实主义者,林黛玉和薛宝钗都不妨仍然拥有各自的生活,各自的幸福。但是,很不幸,曹雪芹是一位彻底的浪漫主义者,因此,林黛玉只能“质本洁来还洁去”,在得到贾宝玉的爱之后,失去宝贵的生命;而薛宝钗则在得到贾宝玉夫人的名分后,却成为婚姻与礼教的牺牲品,独守空房,孤独以终老。

如果说,林黛玉跟贾宝玉不断发生口角与矛盾冲突的情节、黛玉机智诙谐宝玉痴情赌咒的语言是整部《红楼梦》最能吸引青春期读者注意力的华彩乐章,那么,薛宝钗一再迎合讨好贾母王夫人等人的行为,则是考验喜欢思索的读者的鉴赏力的超级难题。喜欢,或者讨厌;赞赏,或者鄙视,它们是将读者群一分为二的一道分水岭。“拥黛”“拥钗”,由此分派。

在争夺贾宝玉时构成“你死我活”关系的林黛玉、薛宝钗这两个人物形象,不是简单的两个个体,它们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她们是两类人。在我看来,她们俩在争取恋爱、婚姻时的不同表现,可以分别代表南北方女性。

不用说,林黛玉代表的是南方女性;薛宝钗代表的是北方女性。按照《红楼梦》交代,林黛玉是苏州人,薛宝钗是南京人。在广东人眼里,苏州也是北方;在东北人看来,南京算不得北方。我这里说她们代表南北方女性,主要指她们的思想性格类型,并非地理位置。

南方女性注重男女当事人之间的的感情,温柔、思念、深情、专一等等是她们最看重的男性的品质;而北方女性,注重的是婚姻,因此,长辈、他人对自己的看法,跟他们搞好关系,都非常重要。

南北方女性的这种差异,在南北朝民歌中有着非常明显的表现。南朝民歌,吴声歌曲、神弦歌、西曲歌等,都有不少表现当事的男女二人之间倾诉思念之情的作品。例如《子夜歌》“始欲识郎时,两心望如一。理丝入残机,何悟不成匹”,《读曲歌》“打杀长鸣鸡,弹去乌臼鸟。愿得连冥不复曙,一年都一晓”,《西洲曲》,“忆梅下西洲,折梅寄江北”“置莲怀袖中,莲心彻底红。忆郎郎不至,仰首望飞鸿”“海水梦悠悠,君愁我亦愁。南风知我意,吹梦到西洲”。首先,都是情诗。其次,不论是男子思念女子,女子思念男子,还是男子女子互相思念,缠绵、炽热的感情,都限于两个人之间。

北朝民歌,表现男女之情的原本就少,似水缠柔的男女之间思念之情,更是踪迹难觅。事关男女的,通常都是直奔婚姻这个主题。例如《捉搦歌》:“谁家女子能行步,反着裌襌后裙露。天生男女共一处,愿得两个成翁妪!”《折杨柳枝歌》:“门前一株枣,岁岁不知老。阿婆不嫁女,那得孙儿抱!”诗中的女子,都是标准的女汉子。著名的《木兰辞》更是极端,替父从军,英勇征战十二年后荣归故里的花木兰,至少也是个到了谈婚论嫁年龄的女子。但是,她不但没有在漫长的军旅生活中给自己找个爱人,在脱下战袍穿回女装之后,竟然沾沾自喜于战友们“同行十二年,不知木兰是女郎”,还在那里说些“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之类的傻话。面对众多男性战友,丝毫没有羞涩的表示,显然是情窦未开!

南北女性婚恋上的这种差异,当然不限于南北朝时期。它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文化差异在地域上的表现。差异的原因,跟南北方两个区域的生产关系、生活方式等有直接关系,也跟两个区域占主流地位的学说思想、价值观念有相当关系。小农经济为主、孔孟思想统治的北方地区,现实主义流行,男女青年头脑中,婚姻重于恋爱;贸易经济发达、山高皇帝远的南方,浪漫主义盛行,男女青年头脑中,恋爱大于婚姻。

指出地区差异,不是为了简单地比较两种传统、类型的高下优劣,而是为了揭示一种更加深刻的悲剧:合之双美,分之两伤。因为,每一种传统、类型,都是有其局限性的。

林黛玉只顾抓住贾宝玉的心与爱,这种在那个时代属于离经叛道的观念,结果是,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薛宝钗以为抓住婚姻,当上贾宝玉夫人,便等于抓住了一生的依靠与幸福,这种在当时符合主流思想、多数时候适用于普通对象的想法,也失败了,活罪难熬。林黛玉和薛宝钗的命运,究竟谁更悲惨呢?我认为宝钗更惨。

《红楼梦》中,关于薛宝钗只能为婚姻努力的无奈与悲哀,不如关于林黛玉只能为争取贾宝玉的心与爱的无奈与悲哀表现得明显。在争夺贾宝玉的过程中,薛宝钗虽然有“金玉良缘”、家庭背景、身体比较健康、处事周全等优势,但是,相比于林黛玉的跟贾宝玉相处时间长、情趣相通、价值观念相近、善于表达感情等优势,一直处于下风。但是,林黛玉在情场上的优势,却一直未能转化为婚姻抉择上的砝码。原因有二:一是作为南方女性的重恋轻婚观念;二是缺少家长的作主。

林黛玉虽然在经营跟贾宝玉爱情上不吝投入,但是,在跟日后决定贾宝玉婚姻的关键人物王夫人相处,没有下过丝毫功夫。不但如此,初进贾府时,王夫人告诫她不要沾惹宝玉,她竟然说自己在家时听母亲说宝玉“在姊妹情中极好的”,说自己跟姊妹们同住,跟兄弟们“别院另室”,“岂有沾惹之理”。小小年纪,颇有跟王夫人针锋相对的味道(第三回)。从日后王夫人严谴晴雯看,王夫人显然是不喜欢黛玉的。因为,晴雯无论是性格还是身材相貌,都跟黛玉有几分相似。

第五十七回,在潇湘馆,薛姨妈跟宝钗说宝琴的婚事,顺口说到黛玉,“我想着你宝兄弟,老太太那样疼他,他又生的那样,若要外头说去,断不中意,不如竟把你林妹妹定与他,岂不四角俱全。”听到这话,黛玉忠诚的丫鬟紫鹃,连忙跑过去笑着对薛姨妈说:“姨太太既有这主意,为什么不和太太说去?”而黛玉本人却是先“啐了宝钗一口”,然后红了脸,拉着宝钗,怪她“招出姨妈这些老没正经的话来”!对于关心自己的紫鹃,黛玉先是骂“又与你这小蹄子什么相干”,在薛姨妈嘲笑紫鹃催着黛玉出阁是为了自己早些寻个小女婿后,又幸灾乐祸道:“阿弥陀佛!该!该!该!也臊了一鼻子灰去了。”类似的情况,第八十二回也出现过。宝钗派去给林黛玉送蜜饯荔枝的老婆子引用薛姨妈的话说黛玉跟宝玉是“一对儿”,黛玉竟然恼她莽撞,对她送去的蜜饯也不感兴趣,叫雪雁“拿了搁起来”。

可悲的是,林黛玉并非真的讨厌婚姻,讨厌跟宝玉结婚。恰恰相反,她是希望能跟贾宝玉结为夫妻的。第三十二回。林黛玉无意中听到宝玉对正说在经济(经世济民)事的史湘云说的话:“林姑娘不说这样混帐话,若说这话,我也和他生分了。”当时是“又惊又喜,又悲又叹”,“所悲者,父母早逝,虽有刻骨铭心之言,无人为我主张”。可见,黛玉是希望长辈替他做主许配给宝玉的。宝钗派遣老婆子送蜜饯的那天晚上,黛玉也曾“深恨父母在时何不早定了这头婚姻”。不过,黛玉也有另一种担忧:“倘若父母在时,别处定了婚姻,怎能够似宝玉这般人材心地,不如此时尚有可图。心内一上一下,辗转缠绵,竟像辘轳一般。”

不久前,让一个班的外国学生观看越剧《红楼梦》(单仰萍、钱惠丽版)。结果,学生们纷纷表示困惑:既然林黛玉那么爱贾宝玉,并且想要嫁给他,为什么不去努力一下,争取贾母、王夫人、王熙凤等人的支持呢?有学生甚至说,为了跟贾宝玉结婚,林黛玉也应该去锻炼身体。

短暂的失语之后,我不禁遐想:倘若真的有一个钗黛合一的女性人物生活在大观园中,生活在贾府里,生活在封建时代的任何一个贵族家庭,她的命运会是怎样一番情形呢?

作者:丁启阵,北京外国语大学中文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汉语音韵学和中国古代文学。

您可能还喜欢…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您可以使用这些HTML标签和属性: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