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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job-hopping)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自己另找工作单位。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如果能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劳动者就应诚信履行合同,不能随便“跳槽”。如果遇到了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单位,确实需要“跳槽”的,那么,劳动者也要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尽量减少因“跳槽”而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有明显违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情形,经过交涉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另找工作。要注意,不辞而别,擅自离职是不可取的行为。
“跳槽”一词因其新鲜、生动、俏皮,很快挤占了“换工作”、“换单位”之类用语的位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更将其收编门下。然而《现代汉语词典》是一本异常干净的词典,它没有提到“跳槽”在历史上最常见的一个意思,《汉语大词典》收了这个意思,不过还是不免含糊其辞:“指男女间爱情上喜新厌旧,见异而迁。”其实近人徐珂《清稗类钞》中“跳槽”一条说得甚为明白:“原指妓女而言,谓其琵琶别抱也,譬以马之就饮食,移就别槽耳。后则以言狎客,谓其去此适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