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未婚母亲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提案应慎重

 作者:苗凤军

 未婚妈妈只能像“超生”家庭一样,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后,才能给孩子上户口。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关注到了这个特殊的群体,今年她将提交一份建议:取消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撤销或修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文件。(3月4日羊城晚报)

女性都有生育权,女性的生育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生育权也不是绝对的,任何事情都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尤其是在我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女性生育孩子就应该有一个法律可遵循,那就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今天两会代表黄细花同志建议修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对未婚女性生育行为进行了保护,我们可以理解,因为在当今社会中未婚女性生育子女的不少,她们的遭遇着实让我们感叹,但是如果真的将未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条款废止,就是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与尊重,笔者并不赞同黄细花同志的观点。

女性要想生育,就要承担社会的责任,就要承担家庭的责任。什么是社会责任呢?那就是生育行为对社会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不要违法生育。什么是家庭责任呢?就是生得起孩子,就要为抚养孩子负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良的环境,让孩子成长不会缺失爱。两个条件同时存在,生育行为才能为我们点赞。可是未婚女性生育呢?一是违反了《婚姻法》,让女性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违反计生法规,让其生育行为撞了红灯;三是让孩子的成长得不到更好的关爱;这样的生育行为如果还以什么借口纵容的话,那未婚生育的肯定多了,不仅仅会出现一胎未婚生育的现象,会不会出现未婚多胎生育的现象发生呢?因此说未婚生育的责任出现不怪政府部门,是个人本人的思想有问题,是自己对爱情的不忠,对家庭的不贞造成的。

要想真正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女性生育还要守法,还要忠于爱情,只有这样才不致于出现新闻中未婚女子生育孩子而交社会抚养费的事件出现。在这个问题上,黄细花同志应该倡议女性要自尊自爱,要珍惜爱情,珍惜家庭,要呼吁不要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只有在这样的工作行为才是维护女性生育权力,切不可因为某些事件表示怜悯而质疑法律的严肃性,质疑法律存在的价值。

保护妇女生育权,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关注,但是提出的建议要合理,要有说服力,就在上述新闻中,也许并非完全是由未征收社会抚养费引起上户口难的问题出现,给孩子上户口公安部门也有自己的规定,如需要《结婚证》等相关信息,其女子不能提供也是自己未婚生育所吞吃的苦果造成的,因此真正保护女性的办法就是女性自己做事要合法合规,做到这一点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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