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受贿官员的同时要严惩行贿者

  作者:冯小波  

据24日《法制日报》报道,因犯受贿罪,周煜被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此前的2007年3月至2013年1月,借春节“拜年”之名,随州市随县教育局原局长周煜先后收受28人共计53.4万元贿赂。而这些想被提拔和调动的行贿人,大部分是教育局所管辖学校的教师、校长。

虽然受贿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让人们拍手称快,但作为案件的另一方—众多的行贿者怎样处理?报道中却只字未提。可想而知,他们和以往众多腐败案件中的行贿者一样,皮毛无伤、安然无恙,官照当,工资奖金照拿,甚至不久再去贿络别人,这不免让人愤愤不平。

行贿受贿双方虽然法定同罪,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却只注重了对受贿者的打击,忽视、放松了对行贿者的法律追究,导致同为犯罪双方,其结局却大不一样。受贿者因为占据主动地位,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设置重重关卡,逼得需要办事的人不得不乖乖就范,送上钱物,固然是主观恶性更深、犯罪情节更恶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理应加重惩处;而那些行贿者,虽然大部分是为了个人私利或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但猛看起来却像是被权力逼的,是被动的,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同情度。因而,以往众多行贿受贿案件的查处结果,往往是打了受贿的,而放了行贿的。对众多的行贿者,鲜有对之进行判刑、降职等等处罚的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行贿犯罪现象的发生。

其实,对行贿者也不能一概而论,虽然我们并不否认有部分行贿者是被逼的,是被动的,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绝大部分行贿者是为了个人私利和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而有意为之。

贪官的确令人厌恶,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像上述种种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采取卑鄙手段向人行贿的人,也同样令人厌恶,应当受到处罚。因为他们的做法让人们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行贿和受贿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行贿者,哪来的受贿者?如果惩治受贿者,对行贿者听之任之,任其泛滥,行贿的人只会越来越多,腐败现象只会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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