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应离“无名”之位,执法者当负“有名”之责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昨日在《光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文章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六大主要任务,其中就包括“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方向包括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执法岗位。(11月28日,来源:人民网)

“合同工”、“临时工”、“协管员”,这些词近年来也成为了网络上的热门词汇。倒不是这些职业的待遇有多好、工资有多高,只是因为在诸多公共事件中,频现合同工、临时工的身影。尤其一些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临时工、合同工竟成了“主角”–执法人员,惹出不少“乱子”,比如延安打人的城管、巴中市骂人的协警等等。当然,很多时候责任也许并不在临时工,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身份使得临时工在公共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格外“引人注目”。但不管临时工有多少责任,是否成为了“替罪羊”,执法工作中出现的乱象都在提醒政府该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捋一捋”、“抓一抓”了。

其实,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就有不少政策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作出了规范。福建省于1999年1月1日实行了《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也对执法资格作了明确要求:禁止无证执法。但是,由于执法工作复杂繁多、工作量大,许多基层执法部门出现人手短缺,于是临时工、协管员等“孕育而生”。可见,执法岗位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出现临时工、合同工,临时聘用人员只能是“协助”、“配合”的“配角”而已。一方面是对于临时聘用人员在执法岗位的明确禁止,另一方面还有“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律是管理社会的重要规范,同时也是约束执法人员、约束公权力的准则。既然行政法律中没有规定,那么坚决将临时聘用人员调离执法岗位也势在必行。

我国法律制度正不断完善,执法日趋专业,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因此,更不能由临时聘用的人员去“越位”执法。我国是法治国家,对于执法需严肃对待,依法办事。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作为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却无执法资格,在执法中如何让老百姓信服,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如何保证社会的公平。因此,我们的执法部门要做的不是简单地聘请他人来减轻负担、“协助”执法,而是应该探索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创新执法方式,做到事半功倍。

临时聘用人员调离执法岗位,除了能规范执法人员的管理,还提醒了许多执法机构自己到底该扮演什么角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重活累活不能全交临时工去扛,违法违纪的“黑锅”不能由临时工去背。历次所谓的临时工“闯祸”的背后又有多少“正式”人员逃避了责罚?执法部门不应该有怕重畏难的思想,更不能有推卸责任念头。当临时工的“挡箭牌”撤去,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更要建立起来,管住执法权的使用,强化责任意识。有了追责制度,才能督促执法人员去按照程序行使权力,按照条例去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执法效率,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维护人民利益的宗旨。(文/蒋小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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