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犯错“走程序”,“特权”就可漠视群众?

作者:魏宇利

市民杨先生反映,本月23日下午6点多,在丰台区程庄路附近路口,他被一酒驾男子撞车后殴打一事仍未得到解决。杨先生称,男子是山西晋城市人大代表,因“身份特殊”至今未被拘留。肇事者亲友否认存在“特殊情况”,称确有酒驾,但撞车后双方互殴,目前,已走正常程序处理。(新华网11月27日电)

市民杨先生反映,本月23日下午6点多,在丰台区程庄路附近路口,他被一酒驾男子撞车后殴打一事仍未得到解决。杨先生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者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付全部责任,而交通大队事故科的工作人员说他是山西晋城市人大代表,已经办理了拘留手续,但因身份特殊,目前无法拘留。杨先生多处外伤住院仍未拿到赔款,截至昨晚9点,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仍无回应。 法律形同虚设,执法者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人大代表申某酒后驾驶还殴打人,理应被立即刑拘,而丰北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却以申某“身份特殊”为由,未对申某施行刑事拘留,被委托处理此事的申某朋友声称“需先向山西省相关发函处理后,才能拘留申某”,违反了交通法规,普通群众会被立刻刑拘,而人大代表接受处罚却要“走程序”。执法者如此“执法”,人们不禁怀疑公允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在古代就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条,现代人进化到当今的文明社会,为何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却“形同虚设”呢?

事发后,只有申某妻子回应称,“事发时自己并不在场,目前还无法联系到丈夫,故不清楚事发情况,只从交通队了解到丈夫手骨折了”,而作为“山西省晋城市人大代表”的申某却不敢主动承担责任,无任何正面的回应,这难道就是作为一名行政干部酒驾后应该秉承的姿态吗?

人大代表既有监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权力,更有遵守和履行国家法律的义务,法律面前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当事人都要严加查处,“人大代表”不应成为享受特权的光环。“其身不正,何以正人”,作为国家行政干部,更应该加强理论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广大群众当中争先锋,树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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