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要自掘“坟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余某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大围村委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管理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将大围村委廻龙村的部分村民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以收辛苦费、招待费的名义,收取危改农户给予的人民币21600元。余某收得赃款后,将其中的11000元送给陈某等人。(《人民网》,11月26日)

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以收辛苦费等名义,收取危改农户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1600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老百姓最痛恨的就是受贿腐败,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官员干部走上了不归路,涉案的官职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给社会、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

余某作为最基层的村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老百姓为了办成事,不得不受这些干部的威胁,这又助长了基层干部的不良风气,长此以往,基层干部受贿腐败,群众办事难形成了一个“习惯”。但是笔者奉劝所有的干部,受贿腐败的事情一定会败露,即使你自认为做的天衣无缝,伸手不被捉,莫给自己掘坟墓。

老百姓当中流行这样一句话“当今官员,无有不贪,判刑一百有冤枉,判刑九九有漏网”,为什么老百姓会有这样的认识,这样的认识对于一个政府、对于一个政党来讲意味着什么,值得我们每一个公务人员深思。官员受贿腐败一定会造成社会的腐败,基层腐败最终将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这会给我们的国家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都不敢想象。基层受贿腐败绝对不是小事,受贿腐败之风必须刹止,要严惩不贷,莫让受贿腐败蛀害我们的国家。

对于基层受贿腐败,干部一定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做人民的好公仆。还要加强纪检监查部门治理力度,广开监督渠道,把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监督作用,在社会广泛宣传动员,让公众普遍参与到社会公务事业管理中来,使公众成为政风、政务的监督的主体。

(文/钟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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