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要直击“一把手”监督“虚化”之弊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2日至23日到湖北省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市纪委书记座谈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筹备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王岐山提出,探索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创新巡视方式方法,实现巡视全覆盖。(《中国新闻网》,11月24日)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感叹,对县、市、省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一把手”依靠同级监督往往乏力,而来自上级部门的监督又往往不到位,这就暴露了现行监督体制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党内巡视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克服了对党的中、高级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普遍薄弱、甚至处于虚化状态的弊端,填补了我国监督制度的一个空白。

巡视制度是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体现了上对下的监督。一些地方领导班子的问题,特别是“一把手”的问题,一些大案要案线索,都是通过巡视发现的。但巡视组既不是考察干部,也不同于查案子,只是跟中纪委查办案件,中组部考察干部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个重要的制度补充。巡视组发现了案件线索,马上交给中纪委有关室去调查,提供线索。巡视组发现了有一些人搞不廉洁,马上由中纪委有关负责人跟他谈话,亮黄牌,提警告。

“巡视”要直击“一把手”监督“虚化”之弊。由于我们在权力结构上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巡视监督的对象是“掌权的人”,还不是权力本身,因而还不能从根本上及时监督并有效制衡权力。如何有效保证巡视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有效防止巡视组成员本身可能发生的“寻租”?如何保证巡视工作的长期有效性?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同时,巡视组的机构、成员、编制都不应固定,这样才能有效增大腐败分子的预防成本,降低腐败分子的应对能力。巡视要尽可能体现秘密性,以此增大腐败分子的预防成本和心理压力,有利于提高反腐效率。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要制度化,而且制度要体系化。巡视只是十项党内监督制度的一种,它还需要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监督制度相配合,才能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腐败。

(文/邱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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