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飞君:别拿“行贿罪”不当一回事

一座新校舍的建成,与一桩行贿案扯上了关系。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牵扯行贿的,是河南省伊川县的上天院小学。2013年10月30日,本报刊发文章《一座与“行贿”有关的新校舍》,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河南伊川县委宣传部、伊川县纪委均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由于没有收到判决书,因此“不清楚有本县公职人员牵涉到该案中”。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副局长李校立等人仍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11月20日  中国网)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两高”在《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新闻中不难看出,河南省教育厅处长冯哲作为受贿者已经入狱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0年11月春节前,为感谢冯哲为伊川县上天院小学拨付校舍改造资金提供的帮助,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八×和副局长李十一×在省教育厅停车场送给冯哲现金2000元。”而作为行贿者的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副局长李校立等人仍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如此事实清楚的行贿行为难道就只因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一万限额而若无其事,这其中的利益往来难道就可以忽略不计?判决书还披露“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焦作四中校长李一×为该校争取资金找冯哲帮忙,李一×为感谢冯哲在拨付资金中的关照,分3次送给冯哲现金3.4万元。”由此可见,3.4万的金额明显超过了法律界定的行贿罪的数额,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目前,焦作四中的官方网站上,李某依然担任该校校长职务,这难道是对判决书置之不顾,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

殊不知,受贿者固然可恨,但是没有行贿哪有受贿,所以行贿者也应受到惩罚。除了法律规定的1万数额以上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行贿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也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倘若如此知而不罚、娇惯纵容,必然会导致“带病在岗”愈演愈烈。而这些娴熟运用行贿艺术的官员,无论日后到哪个岗位,都难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说不定哪天就转变角色从行贿者变成受贿者,终将酿成大祸。同时,除了法律规定有污点证人的身份作保护外,还应该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如此一来,行贿者单位所在地纪委就不会因“不知情”而“不处”,让本来收到处罚的行贿者若无其事的“逍遥自在”。

最后,笔者认为只有坚持“行贿受贿打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十四字方针, 依法惩处受贿者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堵死官员的腐败道路。(方飞君)

您可能还喜欢…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您可以使用这些HTML标签和属性: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