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带病在岗”要不得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有些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案件涉及的行贿者,多数还是照样做官。(11月21日 新华网)

有记者统计,冯哲所犯的35项受贿事实,涉及了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名行贿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令人震惊的是,与记者取得联系的8个市纪检部门均回复,并不知晓本市有公职人员涉及冯哲案,因此没有对行贿人员作出处罚。

受贿者锒铛入狱是罪有应得,让人拍手称快。但是一干行贿者却逍遥法外甚至有关部门还称不知情,这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照相关规定:一些行贿行为因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虽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还是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但是冯哲案中的行贿者别说处罚了,人家压根儿就跟这件事“毫无瓜葛”,这不是在纠四风、反腐败的档口“顶风作案”么。

纠四风、反腐败等活动获得了全国上下一致“点赞”。若是在这件事上处理不到位,甚至来个“适得其反”,岂不让人心寒。

刘备说过:“勿因善小而不为,勿因恶小而为之”。行贿、受贿者本是“一根绳上的蚂蚱”,这一个巴掌拍不响,因“恶小而不惩”是万万要不得的。行贿者“带病在岗”一旦成为默许行为,不仅会给政府的形象抹黑,更会助长了行贿受贿的不良之风。

要治理“带病在岗”这块顽疾,还需对症下药。对于为何没有对行贿者进行查处,有关方面表示,因为没有收到判决书,所以不知道有本地公职人员涉及行贿,也就未对其进行查处,这说明我们的判决书送达机制还不健全。那么,完善健全判决书送达机制就至关重要。

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纪检监察干部要勇于承担起自己的只能,从根源上阻断行贿受贿的利益链条的形成。

唯有如此,这种“带病在岗”的现象才会被彻底清除,才不会让老实人吃亏,让投机者得利。

 (文/刘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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