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落马请别忘了带出行贿的“泥”

      一座新校舍的建成,与一桩行贿案扯上了关系。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11月20日 中国青年报)

     因为“不清楚有本县公职人员牵涉到该案中”,所以虽然受贿者已经入狱,但行贿者却未被追责,仍然还在逍遥法外,看似有些荒诞,但若是媒体没有进一步追究,恐怕这样的“不清楚”还真的会让行贿者逃脱法律的制裁。

    究其原因,各方都有说法,当地纪检委工作人员认为是“异地审理案件的判决书不会送到鹤壁市来”,所以“也就不清楚有谁参与了行贿”,这是事实,毕竟法院没有把判决文书送来,谁又能清楚的知道哪一位干部与这件案子有牵连呢?

    而法院的说法则是直接摆出了相关规定,法院没有义务向行贿者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寄送判决书。虽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如果被告方是国家公职人员,(法院)则需向被告方所在单位纪委寄送判决书,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证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送达主体。

    所以,几经辗转判决书最终还是没能转到当地纪检委手中,也就导致了今年5月,河南5名官员被查出“戴罪任职”,最长达3年,其中两人还获得升职。

    这样的结果,让人在怀疑制度的合理性的同时,其实更让人觉得揪心,一则,案件涉及到的官员较多,当地纪委理应主动关注,为啥只当证人不看结果?二则,干部选任应当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不仅要对官员进行政治思想核实,更要走访和了解领导、同事和群众等,难道这么多人都没能发现官员的罪行?因此,官员能够“戴罪任职”甚至“戴罪升职”,肯定与其了解的程度不够深、面不够广有关。三则,为何纪检委和法院双方都如此“默契”地保持沉默,没有一个敢于主动了解情况,没有一个主动去收或者送达判决书?

    因此,贪官落马一定不能忘了带出行贿的“泥”,而要带出泥,判决书送达机制必须要完善,但更需要完善的,一是制度运行,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重大人事任免和重要决策,必须要让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能够和知晓,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要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并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等。二是要加大干部作风建设,尤其是要以反“四风”活动为抓手,让干部敢于作为、主动作为、积极作为,想方设法做好本职工作,千方百计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让“戴罪升职”之类的糊涂事、违纪违规之事没有生存的土壤。(张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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