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维修资金中的腐败不可小视

据媒体报道,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急需启用维修资金。但这笔钱因申请手续繁琐、过程艰难,被称为“沉睡”的资金。(9月2日,《经济参考报》)

由于申请手续繁琐、过程艰难,本该用于房屋维修的资金却落不到实处,用不到该用的地方,使得本该维修的房屋得不到维修。同时,在其不应该出没的地方异常活跃,成为资本市场的“宠儿”。无论是明存“活期”暗存“定期”,还是被利益集团当成寻租工具,都说明住宅维修资金成了一块唐僧肉,有名存实亡的危险。

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的同时,又是维修资金的监管机构,它们不仅未尽到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反而把维修资金当成了寻租工具,只是受益者不是业主。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应尽快立法,从源头上斩断行政干预之手。改进资金托管方式,提高资金的透明度、运行效率和增值收益率。住宅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可以由专业的第三方基金公司负责管理,政府只需制定好规则,当好监督者即可。比健全制度更急迫的是清理和规范工作,要拿出一本清清楚楚的账本。(文/陈春春)

您可能还喜欢…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您可以使用这些HTML标签和属性: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