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收养:人情到处便是法

因为女子不能承嗣,所以收养异姓女法律上并不干预,相对自由。

珠海一男子7年前捡到并收养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多年来,他一直想给女婴落户,但均被告知由于其年龄与女婴之间相差不到40岁,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办理。民政部门已建议他将养女落户到福利院。

收养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创设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自古而今,都对收养行为有一定的要求,不过总体而言,古代要较今天宽松很多,遵循了“人情到处便是法”的原则。

中国人特别讲究有后、立后,吕思勉先生曾经指出:“中国人所以必欲立后,盖出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古人所以为此说,则以其谓鬼犹求食之故。”古人认为人死为鬼,鬼仍有饮食的欲望,需要活着的子孙定时杀牲取血,祭祀供养。如果鬼的食欲得不到满足,就会变为“厉鬼”害人。于是,在血食观念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宗祧继承制度,讲究后继有人,无后是为大不孝。

因此,要是自己没有子女,就要想办法收养子女为后。在古代,收养分为“立嗣”和“乞养”两类。立嗣就是我们常说的“过继”或“过房”,是为了继承宗祧,立嗣仅限于同宗同姓男子,因为古人认为,“异姓之男,本非族类。”族人只能祭祀与自己同姓的人,所以立嗣必须是同姓宗族之人,不能收养异姓人为嗣子。历代法律也都禁止收养异姓子为嗣,如《唐律·户婚律》规定:“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收养者判刑一年,送养者打五十大板。

立嗣的顺序按亲疏来,越亲越好,如《清律·户律》一方面规定:“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同时又网开一面:“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宗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这就是讲先亲后疏。

此外,嗣子年龄不得大于养父,如南宋《隆兴敕》规定:“其生前所养,须小于所养父之年龄。”当然,亲宗的独子也不能拿过来立嗣,这样的话,你有后了,别人就绝了后,这是不近情理和法律的。

乞养则为非亲属间收养,比如《三国志•武帝纪》中记载:曹操的父亲曹嵩,本姓夏侯,后被曹腾收为养子,改姓曹,名嵩。不过,与立嗣不同,乞养主要是基于怜悯和养儿防老,无论同姓异姓,不分男女,都可收养,也没有那么多限制。如《唐律疏议》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性,听收养,即从其姓。”国家允许收养3岁以下的异姓弃儿,宋以后凡3岁以下抱养亦可。乞养子女又称“假子”、“螟蛉子”。因为女子不能承嗣,所以收养异姓女法律上并不干预,相对自由,没有现在年龄相距40岁这样的条条框框。

在战争年代,会造成大量的孤儿,国家要是没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孤儿的处境会非常危险,收养孤儿就是一种义举。比如元末战乱时期,造成大量的孤儿,朱元璋在其征战的一生中就收养了诸多义子,见诸史册的不下十余人,如沐英、李文忠、平安、何文辉、朱文刚、朱文逊、徐司马、真童、金刚奴等等。朱元璋自己生了几十个儿子,这些收养的义子都是不以立嗣继承宗祧为目的的,但都为朱元璋打下江山立了汗马功劳。

民国时期,废止了立嗣制度,实现了收养的近代化,但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民间立嗣,并没有绝对禁止,但养子女继承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一半。

粗粗梳理可见,在礼教主导,尤为重视宗法和宗族承继的古代社会,收养相对人性化,加之没有严格的生育政策,以及由此而来的非常严重的拐卖儿童行为,在收养立后这个问题上,法律还是比较讲人情的,没有那么面若冰霜。

作者:廖保平,笔名西越,知名评论家、作家、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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