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保平:为什么重提通奸这档事?

依照当时的法律,通奸会被“没收作案工具”——施以宫刑。

文/廖保平

最近,官员落马,凡涉及到搞男女关系的,在通报时,都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字眼。

当我第一眼看到“通奸”字眼时,被吓了跳。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现在已不是犯罪行为,中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中都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对历史的了解,在古代,通奸、尤其是官员通奸是相当严重的犯罪,各个朝代都有程度不同的处罚。

现在这些通奸的官员如果生活在周代,依照当时的法律,会被“没收作案工具”——施以宫刑。如果生活在秦汉时代,普通人通奸,男的被罚去为国家修城,女的被罚去为国家舂米,而这些官员通奸,则按强奸罪论处,那基本上是死路一条。

这些官员如果生活在比较开放的唐宋时代,也仍然不是那么好过,普通人通奸男女各判刑一年半,官员则“加奸罪一等”。要是这些官员生活在明清两朝,就要在唐律的基础上,再罪加一等。要是遇到朱元璋这样对官员通奸尤为憎恨的皇帝,说不准临时命令,没收官员“作案工具”或是取了官员人头都是可能的。

翻阅历史我们还会发现,至少从唐代开始,规定官员不仅通奸犯罪,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与妇女通奸,对不起,罪加一等,降职除名。到了清代更是规定官员和自己部下的妻女有奸情,即“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现在没有这规定了,常见一个领导被诊出性病,整个单位的女人都慌了神,急着去看病的荒唐景象。

再有一点,古代鼓励对通奸者用私刑,捉奸在床的,可以直接打死奸夫淫妇而不负刑责。所以,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通奸双方被家族浸猪笼沉湖,朝廷并无问责。

古代为什么要对官员通奸的要求和处罚比普通百姓严格得多呢?因为“君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官员有激浊扬清,带头在道德上以身作则和遵纪守法的义务。同时也从对官员两性关系上更加严格的要求看得出,古人很早就明白了“权力是最好的春药”的道理,所以想方设法杜绝官员以权谋色、权色交易,防止官员通过权力来掠夺“性资源”,才会对官员有高于常人的要求,通过严格的法律和道德惩罚,让官员管好自己的“下半身”,要求他们不能与自己部下的妻女(那时极少女干部,不然手就伸向女干部了),不能与自己治下的民女通奸,官员及其家属不得在治地纳妾。元代更严,禁止官员与在押犯人的妻妾通婚,甚至与其治下的民女通婚也不允许。

当我们回顾历代对官员通奸的严厉处罚会发现,现在的官员实在是太“性福”了,凡在自己权力范围之内的女色,他们似乎都可以渔猎,也有人心甘心情地以色奉献、以性贿赂,甚至有几个官员共享一个情妇的奇葩之事。试想如果不是因为他们手里有权力,可以影响他人的利益,可以交换他们手中的利益,谁会愿意主动献身和进贡呢。是权力这副春药起作用,官员管不好自己的小弟,通奸之事由是屡见不鲜。

虽然现在通奸已作无罪处理,法律已奈何不了官员们通奸,《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虽然对官员生活作风问题有认定,也只是作党内处分,这些都不足以对官员形成有力震慑。于是中共借助社会道德力量来向官员施压,使用“通奸”这样的字眼,意在借助历史的、社会的道德力量,来批判官员的不道德行为。

这固然表明中共反腐和加强吏治的决心,发出对官员失德零容忍的信号,但是,如果通奸受到的处罚疲软,词语的转换对官员来说,并不能形成质实上的震慑。这种词语的转换无非是用一种“强烈谴责”代替另一种“强烈谴责”,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

过去,“生活作风问题”在过去是相当严厉的定性,一个人有了“生活作风问题”,男的被冠以流氓,女的是破鞋,游街示众,开批判会,遭到整个社会的歧视,永远不能翻身。官员要是有“生活作风问题”,势必跌到人生的谷底,前途命运就到此为止了,永远抬不起头做人。但是现在,有多少人将“生活作风问题”视为天大的问题呢?同样地,又有多少人会通奸给予毁灭性的道德、舆论打击?

现在反腐重新祭出通奸,已经无法重现当年人们对有“生活作风问题”的人人人喊打的局面,形成可怕的道德、舆论震慑;也不好反文明而行,再将通奸入罪。那么,企图用一个空洞的词语来代替另一些空洞的词话,效果恐怕有限。

作者:廖保平,笔名西越,知名评论家、作家、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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