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伦理选择的困境 —— 一个阿伦特式的判断个案

有一位律师代理了一桩案件,当事人是个年轻人,他的父亲被母亲的情人杀死,凶手被判死缓。每每想到父亲惨死的情状,这个孩子便心如刀绞,强烈盼望凶手偿命。可是案件已过了上诉期,目前处于死缓复核阶段。这位律师原本一直赞同废除死刑,但一方面非常同情当事人的遭遇,另一方面基于律师应竭诚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职业伦理,于是便免费为当事人写了一份请愿书,并建议等死缓复核生效后,根据再审程序再向法院提交要求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申诉状。这位律师还安慰当事人要眼光向前,原谅母亲,看到感情的复杂,也要看到生活中的阳光与温情。

以一般的标准衡量,这位律师已经做得很不错了,敬业,并且暖人,对当事人、对自己、对法律、对社会之常情,都有了很好的交代。但我总感觉其中似乎欠缺了点什么。在该律师正常而周全的行为考量背后,一种原应比较纠结的伦理选择的问题,一种理当短兵相接的伦理碰撞,无形中被稀释淡化了。这位本来主张废除死刑的律师,就这样没有多大障碍地转到了积极帮助当事人推动死刑的行动上来。这种自圆其说本身是值得认真省察的。

律师有律师的职业伦理和基于专业知识技能的独立判断,一昧迎合当事人肯定是不够甚至不妥的。尽管律师必须忠于客户,但当事人自认为的最大化利益不一定就是最佳的选择,否则他也就没必要从律师那里寻求专业化的点拨帮助了。当事人既然需要律师的判断,则律师的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就必然得优于当事人的判断。

根据我对中国当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直觉,本案中律师为当事人请愿和申诉要求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其满足的概率基本为零。所以,我的问题是,如果这样的努力不可能什么结果,律师岂不是有为当事人提供虚假安慰之嫌?当事人只能徒劳地在精力和财力方面耗下去;退一万步讲,假如真的在这位律师推动下被告被执行了死刑,当事人满足了,但主张废除死刑的律师是否心安?

请注意我在此讨论的前提——这位律师是真诚地赞同废除死刑的。如果她反对废除死刑,那么这里的伦理冲突就不存在了,我们的讨论也就没有必要了。而在这里我想追问的是,在这个案件中,这位律师是否觉得为当事人尽责的伦理轻易压倒了她的不赞同死刑的伦理?再进而言之,是否仅仅因为这样一次经历,她从此就从一个死刑反对者转变为死刑支持者?

如果律师在做出选择时,可以在两种不同的伦理立场之间游刃有余,心安理得,我认为一定会蕴涵着“平庸之恶”的危险因子。要知道阿伦特笔下艾希曼那样的人,之所以缺乏判断力,以平凡人身份而犯下滔天罪行,就是因为他总想为自己的每个行为找到正当化的理由,从而避免面对其中的伦理冲突,进而以忠于职守的名义使自己免于良心的谴责。

我的这番话对于这位尽心尽力为当事人着想的善良律师而言,也许显得过于苛责,甚至很不公正。但我认为这种普遍意义的提醒对人对己而言,都尤为必要,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说到底,这位律师所面临的困境,与法律制度层面是否废除死刑无关。制度不可能完美,即便是废除死刑的法域,围绕死刑存废的争论和抗议也层出不穷。伦理的冲突,善恶的悲剧性抉择,才是人类思考和行动的永久问题。所以,这里的要害仍然是一个普通人、执业者在具体情境下如何拷问和选择,如何在与内心对话的过程中保持伦理一致性。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我是这名律师,我该如何做?我能不能比她做得更好?我的答案是,我不知道,除非我真正进入她的处境,除非我自己严肃地经历了那样的纠结。平庸的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个人的主体性地位的丧失。所以,我的思考、判断和选择,不可能也不应该代替别人的思考、判断和选择。关键在于,不能教条主义地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或废除死刑的立场作为理所当然的行动前提,不能以偷懒的教条代替痛苦的思考,也不能以机会主义的选择来作为教条主义的托辞。善的勇气不在于执着坚守自认为正确的善,而是勇敢地让自认为是善的观念接受恶的诱惑、考验和挑战,让自己时时感到不安。

我不是理想主义者,在我看来,伦理拷问就是最大的现实。缺乏这种拷问,善就是肤浅的,伦理就没了根基。这种拷问是实现善、避免恶的最重要的前提。也正是在对这位律师的伦理选择提出较真质疑的过程中,我又一次深切感受到阿伦特的“平庸的恶”这一概括的精准与可怕:平庸的恶不仅发生在艾希曼那样的明显参与作恶的人身上,也完全有可能降临到我们这些普通的好人中间——在不经意的时候,在我们以为自己是在做好事的时候。

当然,也是通过这位律师的个案,我们可以感受到阿伦特的判断理论那振聋发聩的珍贵。它不需要理所当然的结论,而是严肃地展开对话,就如我们从苏格拉底那里看到的那样:苏格拉底从未告诉人们有关真、善、美的确切定义是什么,但通过他一生不懈的对话、拷问、省察,我们看到了一个完整的伦理英雄的人格,一种真善美鲜活呈现出来的形象。

最后要交代的是,这位被我质疑的律师,其实是我的一个刚毕业两年的研究生。围绕她的做法,我们在我的师生微信群里进行了热烈的辩论,我也在讨论中不断受到学生们的质疑,不仅在这个问题上,而且在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上。这是我喜欢并珍视的师生关系的常态。在独立思考和平等交流的过程中,我相信会孕育出真正的责任伦理。

作者:谌洪果,1974年,法律人,公民,思考者,终身副教授。主要著作:《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法律人的救赎》。译著:《司法审查与宪法》;《哈特的一生:噩梦与美梦》;《觉醒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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