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杰:五四运动的武化爱国

95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北京地区爆发轰轰烈烈的学生爱国运动,史称“五四运动”。五四运动的突然爆发,一方面把由多名北京大学教授轮值编辑的同人刊物《新青年》所启动的以普及白话文为第一目标的新文化运动,强力推向全国各地;另一方面,又把主要限定于文化教育界的文化普及运动,拔高升级为另一场泛政治化的武化爱国运动。

1921年5月4日,经李大钊推荐出任北京《晨报》副刊主编的北大毕业生、五四运动骨干成员孙伏园,以笔名“伏庐”发表《五四纪念日的些许感想》,其中写道:“昨天听见一个老辈说,‘五月四日是打人的日子,有什么可以纪念的呢?’过后一想,这话虽从老朽的口中说出,却也有几分意义:人有五官四肢,不能运用得适如其分,作正当的宣传教导劝诱等运动,却急不暇择的出此打人的下策,这确是青年们万分抱歉的。但是放大眼光一看,倘损伤了少数人,能使大多数人得到利益,那么这小小缺点,也算不得什么。无恕他们说得唇焦舌敝,国民总是没有知觉。直到青年不得已拔出拳头来了,遂大家顶礼膜拜,说这是文化运动,其实这已是武化运动了。”

当年的孙伏园、孙福熙兄弟与浙江绍兴同乡章廷谦、陶元庆等人一样,是紧密围绕在蔡元培、鲁迅、周作人身边的同乡后辈。孙伏园对于“武化运动”的赞美辩护,与鲁迅“煽动青年冒险”时所采用的只要目的正确便可以不择手段的话语逻辑——“我以为只要目的是正的——这所谓正不正,又只专凭自己判断——即可用无论什么手段,而况假名真名之小事也哉”——高度一致。孙伏园、孙福熙兄弟与浙江绍兴同乡章廷谦、陶元庆等人,以及此前的钱玄同、刘半农、周作人,都是鲁迅所要“煽动……冒险”的青年人。鲁迅在1925年4月14日及5月3日致许广平信中写下“煽动青年冒险”的相关话语时,正在积极参与北京女子师范高等学校驱逐校长杨荫榆的“武化运动”的国民党左派党员许广平,以及她的同学蒲振声、张平江、郑德音、刘和珍、姜伯谛、张静淑、杨德群等人,其实是鲁迅要“煽动……冒险”的又一拨青年人。这场只要目的正确便可以不择手段的“武化运动”的直接结果,是1926年3月18日发生在段祺瑞执政府门前的一桩悲惨血案。

到了1951年3月27日,周作人化名鹤生在上海《亦报》发表短文《王敬轩的信》,又把《新青年》同人钱玄同化名王敬轩与刘半农合谋炮制双簧通信的不择手段,与当年拥护抗美援朝的政治游行捆绑挂靠,其中贯穿的依然是鲁迅所提倡的只要目的正确便可以不择手段的话语逻辑:“《新青年》四卷三号上有一封王敬轩的信,当时大大有名,……打击敌人是目的,凡能达此目的的都可作手段,在平时有人不大赞成,但在战争或革命中我想是可以有的。……有如游行队伍中的蒋二秃子与李承晚,他的小丑相似乎比凶恶相还是重要。”

这里的“蒋二秃子”即蒋介石,李承晚是由美国人扶植的韩国总统。谈论中国现代历史,人们常常从《新青年》杂志所直接启动的新文化运动以及突然爆发的五四爱国运动入手。而新文化运动与五四爱国学生的主要盲区,就在于最能够体现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的文明价值和常识法理的法律人的黯然缺席。关于这一点,贺卫方教授曾在《五四运动中法学家的缺席》中写道:“从法律的视角回顾,我们发现,这场运动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学家的影响。五四时代的英雄是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家,而不是法学家。”

在法律人黯然缺席的情况下,五四运动中表现得最具有法治观念和法理常识的,反而是以弘扬中国传统佛教及儒教文化为己任的北大讲师、前司法部秘书梁漱溟。1919年5月18日,梁漱溟在《国民公报》发表《论学生事件》一文,其中写道:“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我以为大家不愿受检察厅检举的意思,自以所行无有不合的意思,还是这个毛病。这个毛病不去掉,绝不能运用现在的政治制度,更不能运用未来社会改革后的制度。质而言之,就是不会作现在同以后的人类的生活,不会作这种生活,不待什么强邻的侵略,我们自己就不能在现在世界上未来世界上存在。”

梁漱溟所说的“学生事件”,指的是北京学生于5月4日火烧外交总长曹汝霖位于赵家楼的住宅、痛打驻日公使章宗祥的严重“武化”的刑事案件。为了伸张现代法理中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文明意识,梁漱溟建议严重“武化”的学生说:“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最好我们至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这好榜样,可以永远纪念的。”

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包括爱国运动在内的所有正当合理的实体正义,都是必须依照正当合法的法律程序来加以实现的。即使是在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已经丧失其正当合理性的情况下,以身试法的公民不服从运动的领导者及参与者,也应该自觉主动地为自己公然违法的相关行为承担起相应的刑事罪责和道义担当。

借用梁漱溟的话说,为了爱国便要动手打人的“武化运动”的参与者,只有在主动承担刑事罪责的前提下才有资格享受“无上荣誉”。至少在主动承担违法罪责这一关键点上,当年的五四爱国运动参与者所交出的是一纸白卷。

来源:DAJIA

作者:张耀杰,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人员,文史学者,传记作家,书评家。出版专著《谁谋杀了宋教仁》、《历史背后》、《民国底色》、《北大教授:政学两界人和事》、《红粉民国》等十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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