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权力个人化导致交通厅长“前腐后继”

山西省纪委监察厅4月29日向社会公布,山西省交通厅原厅长王晓林、交通厅原副厅长王志民等因严重违纪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前,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杨光成、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程孟仁相继落马,短短两周内,3名原交通厅长被公布查处,再次引起舆论热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领域的“前腐后继”?(5月2日《新京报》)

交通厅长“前腐后继”,令交通厅长的“高风险”特征再次凸现。官员贪腐,并非无成本的生意。按理说,每一次前任厅长的落马,对于后任都是一次风险成本展示,都足以警示后任者贪腐成本之高。为什么在此情况下,每一个新任厅长仍然愿意选择高成本的利益追求行为?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作为“一把手”的交通厅长容易犯事儿,并不难理解。“一把手”意味着大权在握,所以,以权谋私的机会也就更多、可能性更大。近年来,我国交通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期,投资大幅攀升,投资来源逐渐以地方融资为主,但许多地方普遍采取政企合一的方式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位一体”的体制。这种体制尽管具有通过行政职能推动项目引资、融资的优点,但弊端很明显:交通厅领导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领导,官商一体;既当工程业主,又当工程监管,建管一家。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往往重大决策一个人说了算,容易导致权力部门化、权力个人化。

贪腐并非只是人性的产物,也是环境的产物。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不仅要让公众相信法律,还要让公众相信行政的公共性是可靠的。因此,仅仅让公众看到官员受到法律制裁是不够的,还应让公众看到:行政体系有能力划出红线,令官员不敢逾越。

交通厅长们“前腐后继”,是因为权力部门化、权力个人化,折射出的是行政体系亟须加速改革。让官员固守应有底线,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决策机制。行政审批权的发放必须从过于集中向分散集中转变,从内部定夺向社会透明转变。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监管机制。除非我们能从源头上缩减交通厅长手中的无限权力,并对这些权力实行彻底的制约制衡、充分置于监督的阳光之下,否则,“前腐后继”还会上演。(文/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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