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越:谁有权利伤害孩子?

这两年常会看到孩子被亲生父母打死的新闻,怵目惊心。

14日,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的一名11岁的少年被他的母亲活活抽死,这名母亲残忍到令人无法置信,毕竟是自己亲生骨肉,据说原因仅仅是他向同学借了120元钱,孩子一直在惨叫,求饶了将近2个小时。

更让我无法置信的是,新闻采访了好几位当晚听到孩子惨叫的邻居,每个人都在叹息,有位住在事发楼对面的先生说他在厨房可以看见“有个女的拿着一条类似于皮带的东西,约1米长,正在抽打小孩”。惨剧发生的地方是旧式的红砖居民楼,这种楼的隔音并不好,估计楼上吵架楼下都可以听到。那么在连续2个小时内,应该有不少居民都听到了。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去敲门劝阻?为什么没有一个人报警?

是因为别人管教自家的孩子不应该管闲事,还是因为缺乏社会责任心?这也是年轻的一条生命,目击知情这样的殴打而不制止,何尝不是帮凶?

以体罚来教育孩子的方式在中国由来已久,而且这两年还有“虎妈”和“狼爸”这样的父母高唱胜利战歌,我想在改变这些教育方式之前,最力所能及的是社会对于青少年的保护——别人打孩子,你也应该心痛。

我可以讲一个在加拿大的故事。女儿刚刚会走路时,我们坐BC渡轮去维多利亚玩。渡轮在那一年刚刚在几层乘客休息舱辟出了儿童乐园,儿童乐园的滑梯设计得不太合理,女儿摔下来了,眼睛下青了很大一片。我们当然心疼死了。

第二天送孩子去Daycare(托儿所),早上老师大概问了一下情况。到了晚上接孩子,老师很仔细地询问了孩子是在什么地方摔的,又问有没有到渡轮上做“事故报告”?我回答说:“没有。”她告诉我下次一定要做,第一,这样可以证明确实是在BC渡轮的儿童游乐场摔的;第二,有了事故报告,BC渡轮就可以知道有家长认为这个滑梯不合理,并且有孩子受伤。那么他们可能会有相应措施,也可以保护下一个孩子不受伤。

这席话的潜台词是,Daycare也许会让我们证明孩子确实是因为自己摔倒而受伤。虽然老师解释了一句,我们不是说要你们证明,但这是一种可能性。后来,我发现每次孩子脸上,或者身上有点什么伤痕,老师都会多问一句。若是她在Daycare 受了伤,那更是如临大敌,第一时间报告。在女儿刚会走的那段时间里,常常会接到Daycare电话,比如女儿的肚皮被秋千的安全带夹了一下,或者脸碰到椅子磕青了一块。

女儿的小脸大概青了3个星期,这段时间,我们倍受煎熬,似乎每个人都要过问一句。比如在公寓电梯间,同楼的邻居会看看女儿再研究地看看我们,然后说:“摔得不轻啊?”走在大街上,会有老人家突然拦住我们,指着宝宝的脸说:“你们看过医生了吧?”幽默一点的,会说:“昨天帮加人队(本地冰球队)打冰球了吧?”然后看我们的反应。

实际上,在加拿大教育和照顾孩子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责任,还是社会的责任。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或者仅仅是父母有义务照顾孩子,整个社会包括孩子所接触的所有人,都有义务监督并保护孩子不受暴力、性侵犯等等的伤害。这种思想贯穿在加拿大主流的价值观中,所以老师、邻居甚至路人都自觉有一定的知情权。在BC省公立Daycare和kindergarten 和父母签订协议中有一条就是:如果发现孩子身上有被殴打或可疑的痕迹,任何一方都可以举报。

BC省儿童、家庭和社区服务法规(CHILD, FAMILY AND COMMUNITY SERVICE ACT)第14.1条中规定,任何人只有理由相信一个孩子被暴力、忽视,或者有任何理由需要保护,就必须报告给相关机构或者受委派的社区工作者。

这个法规同时还公布在BC省政府的网站,省政府的孩子家庭发展部(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Family Development)的网站上。法规的旁边就是保护孩子的热线,而且随时可以打911电话报警。所以,有华裔父母因为体罚孩子,被老师发现并报告,以至于孩子被社区工人把孩子带走的事情,并非偶然。

加拿大对保护孩子的条例制定得很具体,比如“打屁股”也有法律规定:2岁以下的儿童绝对不能打;超过12岁的儿童也不能打,也就是说只有2到12岁的儿童可以打屁股,而且对打法有明确要求。1、不可以打孩子的颈部或头部;2、不能使用象皮带、鞋子或衣架等任何物件抽打儿童的屁股、腿、手臂等身体各部位;3、打屁股时必须五指分开,不能有角度,不能打出任何印记或瘀伤。而且打屁股必须是以教育孩子为目的。
苍溪县11岁少年被皮带抽打了近2个小时,而且有众多邻居听到都没有人报警的事,在加拿大绝不可能发生。相反,估计不到

10分钟就会有人报警,5-10分钟内就会有警车和消防车到达,那么就可以挽救一个年轻的生命。而中国那些不报警的邻居,首先可能不认为父母打孩子犯法,其次不认为自己对保护这个孩子有什么义务。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版,发现其中的法规比较笼统,规定中出现国家、县级政府甚至居委会的职责。针对社会的举报义务只有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而这一条强调的是合法权益,相对应的是“有权”和“应当”,并不是有义务和必须。而BC省的保护法中,强调的是“任何人”(anyone)和“暴力、忽视照顾和其他任何理由(any other reason)”。这其中的人人有责的义务性和重要性不言自明。

同时,加拿大各省还有自己专门的保护青少年和家庭机构,很多专职和义务的社会工作者。同时有第三方监督这些机构的年度预算、支出和成绩。

2008年BC省一个小镇Merritt中发生了一个有精神病病史的父亲Allan Schoenborn杀死了3个亲生孩子的事件。这个事件掀起了民众对保护孩子的机构和功能的巨大质疑,事件发生后,这些儿童和家庭社区等机构负责人在电视上道歉。同时,因为这位父亲在杀孩子一周前曾经暴力恐吓过女儿学校的学生和校长,被保释并禁止接近这个学校和学生。但是警察却没有把他的3个孩子保护起来,民众们普遍认为,这也让加拿大的司法机构蒙羞。

事件过去几年之后,并没有被人们遗忘。2012年,有调查报告说自从2008年Schoenborn杀子之后,BC省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并没有改进,甚至因为财政拨款的原因对保护孩子和家庭不力。省长Clark因为这项调查而道歉,并重新委任了一个新部长。2013年,加拿大总理史蒂芬·哈珀还接见了死去的3个孩子的母亲,以示对保护青少年的重视。

一百多年前,梁启超曾经写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而中国的少年承受了太多苦难,不要说在“计划生育”制度下我们的孩子本来已经所剩无多,还有那些生下来就被溺死的女婴。而硕果仅存的孩子们经历着从毒奶粉、危险校车,到豆腐渣校舍的生存威胁……少年苦难则国苦难。

为什么相应政府还没有建立有公众监督的青少年保护机构?为什么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没有规定社会和个人的更详尽的义务?为什么邻居家连续打2个小时孩子,却没有人报警?
谁又辜负了一个孩子的生命?

原标题:《谁又辜负了一个孩子的生命?》

来源:腾讯

作者:席越,专栏作家,著有《他们的中国》《先嫁书后嫁人》。在加拿大大学毕业后一直为加拿大500强公司工作,现为加拿大某金融机构金融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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