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欣怡:认清人大监督的本质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监督的职权是法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式也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日报3月10日)

前几年我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同志调研时,听到这样一个顺口溜:“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群众对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不满意。现在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幻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复杂多样的利益格局和社会矛盾,给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压力。这一新的形势给人大工作,包括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特别重视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质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对权力的制约。江泽民同志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有以下几点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权利经济,一字之差反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体制。温家宝总理说:“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二是有利于调节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同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国家、集体、个人的纵向利益关系、垂直单向经济矛盾不同,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分散化,必然出现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三是通过人大监督禁止和防范某些商品交换原则进入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当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权力“寻租”性腐败,这是侵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毒瘤。要通过人大监督,除督促政府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外,还要督促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方面的案件,使贪官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

作者:贺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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