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慕:司法行政干部应在转变中谋发展

 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健全,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加速推进,承担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职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正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执法挑战。司法行政干部要及时转变行政思维,树立执法理念,转变边缘机关角色,树立执法机关形象。在在转变与适应中谋发展

转变行政思维,树立执法理念。司法行政机关属于政府序列,不同于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属性。行政干部要求服从领导意志,高效行政;而执法理念要求依法执法,依法行使法定权力。两者有重合也有冲突。这就要求司法行政干部及时转变作风和观念,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例如,社区矫正执法中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明确规定行使报到、监管、处罚、减刑等权力,不能因为领导的个人好恶而随意使用这些法定权力。但在人民调解中却又得根据不同事件采取“柔和、冷处理”的方案。总之,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司法与行政中以执法理念为先导,以行政思维为基础,及时加强执法能力培训,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迫切需要。

转变边缘机关角色,树立执法机关形象。法、检、公、司是对司法机关的简称。但稍加分析就能明白在我国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所处地位、职权、干部组成,人员学历结构、经费保障等方面都与前三者有较大差距。有机关干部自嘲为边缘机关,无人管无人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首次写入党的重要文件,预示着司法行政机关正在迎来发展的春天,这个发展不是指经济的腾飞,而是机关干警能够在工作中有机会一展所长,更好地服务人民,贡献祖国。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及时转变边缘机关角色,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水平,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工作相结合,摆正在政府序列中的位置,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通过实实在在的政绩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出谋划策。

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要明确形势,适应形势,及时改变“懒、拖、散”的工作作风,树立“高效、执法、为民”的执法形象,不断学习,提升自我,在转变与中谋求机关和个人的共同发展。

作者:刘思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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