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学习新《消法》彰显司法为民的态度和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华网12月26日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武器。自93年颁布实施以来,《消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模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出现了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的交易形式,从而使得《消法》显得相对滞后,在规范新交易形式方面出现一定空白,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针对这种情况,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法》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新《消法》的修改,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使法律天平进一步向消费者一方倾斜,这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所体现。

从实体上来讲,新《消法》的亮点有三。其一,针对网络、电视、电话等购物方式,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在这些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七日起,无条件退货,并无需说明理由。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如果商家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其二,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旧《消费》对于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为“退一赔二”,新《消法》修改为“退一赔三”,加重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加大了其违法成本,这不仅有利于从实质上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利益,更对经营者起了警示作用,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其三,定位了网购平台的责任。规定如果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除向经营者追责外,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追责,这其实是要求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一方面可以保证消费者在经营者信息缺失的情况下依然能够维权,另一方面也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尽最大的审慎义务,对进入本平台的商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监管,保证网上购物良好秩序。

从程序上来讲,新《消法》两点有二。其一,部分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针对部分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或技术性等,消费者无法掌握精确数据及相关技术,存在很大程度举证困难这一情况,新《消法》突破《民诉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交给经营者,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虽然不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其早在环境侵权等领域已有运用,但在《消法》方面,仍是一个突破。其二,明确消协可提公益诉讼。由于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或者消费纠纷数额较小,消费者出于维权成本和诉讼胜负考虑,常常不愿意提起诉讼维权。新《消法》明确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破除了这一难题,化解了消费者的尴尬境地。

新《消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立法体现出了民本思想,司法方面就应该积极跟进,仔细体会《消法》修改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全面掌握新《消法》的各项规定,用以指导消费者维权纠纷的审判工作,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此次最高法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学习新《消法》,实际上也正体现了最高法乃至整个法院系统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图,彰显了其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的态度和决心。

作者:马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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