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红包一律处分”重在对贪腐必须“零容忍”

作者:张雨竹

“收‘红包’,有职务的,要丢‘官帽’;没有职务的,要受处分,丢面子。”日前,经江西省委同意,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专项治理“红包”范围从副科级以上干部延伸到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和干部职工,此举标志着江西省治理“红包”实现全覆盖。(12月3日 新华网)

据悉,江西要求每一名科以下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都要在2014年2月11日前,填写《“红包”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规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处理。

此规定一出,真是大快人心,这是反腐上的又一利器。收“红包”者将一律受到处分,只有采用这种一刀切的方式,让更多地官员不能收、不想收、不敢收。另外一方面,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上交“红包”的,将视情节给予减轻甚至不予处分,这样充分显示出江西省在制定政策之时,同样有一种人文情怀,仍然给迷途知返的官员一次改过的机会,使他们悬崖勒马,最终走上正途,这也就是此规定的目的所在。

在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有职务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没有职务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系列的有效地处罚措施,充分显示出江西省在治理收受贿赂这方面,下了大功夫,势必将此现象彻底根除。

然而,制度的制定只是第一步,真正实施在是关键,对于收“红包”者,如何发现是个问题,在处罚上是否有“走后门、打招呼”的现象也是个问题。所以在实施上还需要加大力度,将群众监督、部门监督、网络监督三方位监督充分利用起来,在对待贪腐上真正实行“零容忍”,在处罚力度上决不能手软,既要亮剑也要落重锤,这样地反腐才是真正的从“拒红包”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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