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拒绝受理五居民诉水厂案

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做出口头解释,但绝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财新网】(记者 王婧)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兰州居民告诉财新记者,4月1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最终拒绝接收他们的任何起诉材料。)

此次起诉虽未成功,但原告方表示,将对兰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诉理由后再次诉讼。

据原告方称,兰州中院立案庭4月14日上午“一直在开会”,会议结束后即拒绝接受他们的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方称,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做出口头解释,但拒绝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段毅律师认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

截止财新记者发稿时止,兰州中院的办公电话以及该院立案庭的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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