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瀛寰:电子商务法要来了,C2C假货难题有望解决

个人信息泄露、差评纠纷、假货等等危害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有望在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得到解决。

12月19日,历经3年深入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

《草案》共八章94条,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部分。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之下,电子商务立法已是势在必行。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利用和保护作出规范,对个人信息保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争议解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举例而言,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购物,给电子商务经营者差评,买家遭报复的情形屡见报道。针对上述问题,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双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违法者最高或被罚50万并吊销营业执照。

李瀛寰:电子商务法要来了,C2C假货难题有望解决

《草案》的这一细节一经披露立刻得到了一片赞赏,电子商务有法可依将大大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整个《草案》来看,更引人关注的还有草案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同时规定,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的出台,将有望解决一直以来的电商最大难题——C2C假货。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关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否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争论早已有之,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自然人不经工商登记开设网店。

这一规定虽然大大推进了电子商务的繁荣与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因为没有工商登记,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C2C网店运营过程的假货难题一直没法彻底根治。此前,C2C为主的淘宝、拍拍网都面临着假货困挠。

因为无法解决假货问题,去年12月31日,京东不得不关闭了拍拍网。当时刘强东就强调,C2C模式的电子商务在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中监管难度较大,无法有效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为了公平对待合法经营的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过慎重的思考和评估,决定关停拍拍网。

今年以来,不仅刘强东在多个场合呼吁解决假货难题,一些诚实守信、优质经营的卖家店主同样也期待在公平、合理规则的激励下进行公平竞争。可以看到,《草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其实正是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

假货,可以说是电商发展中的最大毒瘤,它冲击的是整个电商行业的信誉,如果不依法整法,损伤的是电商的发展未来。更多c2c解读:www.yangfenzi.com/tag/c2c

从目前的电商行业来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注册比例并没有明确数据,毕竟开一个网店的门槛非常之低,每天都有大量网店诞生。与此同时,因为缺乏有效监管,第三方平台商家违规成本低,而且C2C电商平台作为利益相关方态度暧昧,从而导致出现的假货以及欺诈等现象却越来越严重。

《2015年“双11”综合信用评价报告》是我国首个利用大数据监测分析、专门针对“双11”购物节所做的综合信用评价报告。从国家信息中心、百度、中诚信、奇虎360等有关机构对“双11”期间电子商务诚信情况进行的监测情况看,2015年11月11日-15日,涉及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物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等主体的失信案例数量同比增多57.49%。

利用各种手段,包括卖家自行或通过他人协助建立虚假订单等伪造网店销售业绩的虚假交易类失信行为,由9.09%上升到18.57%,位居第二。此外,价格欺诈占7.99%,网络诈骗占6.98%,劣质倾销占6.74%。产品质量、价格欺诈、数据注水、售后服务、误导宣传、物流配送等成为曝光量最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就是很多中小商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出了事,关了店一走了之,受害的自然都是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草案》第十二条的规定则是从源头处形成了对假货的制约。

当然,有法可依之外,还需要淘宝等电商平台加强管理。事实上,不仅消费者对假货深恶痛绝,就电商竞争而言,假货已经没法“圈”住用户了,高品质的产品,打造品质电商,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让电商行业有更大的发展。

正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所说,《草案》的审议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化将是一个里程碑事件,电子商务发展有法可依,将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有诸多利好电商发展的相关规定,但根本来看,草案第十二条有望彻底解决C2C假货难题,这是对电商行业的最大利好。

【文/李瀛寰(微信号:yinghuanlee)】


安徽卫视:《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审议  网购纠纷将有法可依

————————————— 氧分子网延伸阅读 —————————————

新京报《电子商务法草案初审:威胁给好评 可吊销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法

新京报讯网购中给店家差评被骚扰、如果不提供个人信息就无法获得店家服务等问题,在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有了明确的罚则。这部酝酿了三年多的草案中,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数字产品也属电子商务商品交易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就草案情况做说明时介绍,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就已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草案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通过具体制度设计解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行为及其市场规范问题。”吕祖善说,草案划分为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中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专家称电子商务法草案涉及面很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称,电子商务法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立法效力层次非常高,也是想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所以立法涉及的面很广,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以及电子商务发展中比较典型的问题,都做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想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奠定法律框架,因为不能依赖一个部委,视角上就要求更加协调。

■焦点

1、威胁用户给好评,罚50万算不算严厉?

草案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也不得攻击或者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薛军说,信用评价是电商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需要作出一些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至于处罚的程度,还是会和行为的性质、危害性相适应,“程度比较适中”,因为现在很多电商企业体量都很大,50万元不是很大的数字。但处罚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处罚的功能,是要让违规企业能够改正行为。

2、运送中物品延误应赔偿,怎样判定延误?

草案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如果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依法赔偿。

如何判定快递物品延误?中国快递协会原副秘书长邵钟林介绍,目前国家对快递时限标准已有了一般性规定,不特指某一个企业或者品牌,也不特指从哪里到哪里,规定了国内快递时限为72小时送达。

但每家快递公司在收寄快递时都会进行特殊约定,“比如从北京寄到新疆的克拉玛依,或者云南的西双版纳,72个小时可能到不了”,于是会约定大概的送达时限,作为快递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约定。所以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国内快件72小时送达,外加每家公司根据具体某一件物品从甲地到乙地的路程等,进行相应的送达时限声明。

至于货品丢失、损毁、短缺等情况,邵钟林说,快递公司也有相应规定,根据是否选择保价进行赔偿。

“快递进行保价的话,快递公司会无条件按照声明保价的金额和缴纳的保价费用进行赔偿”,他说。

如果没有保价的话,快递公司也会进行赔偿,“金额要看实际丢失的物品情况”,邵钟林说,通常快递公司会设置一个最高赔偿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就不赔了。

3、微商等属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

至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草案中也进行了明确。吕祖善说,其中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吕祖善介绍,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自然人、小规模经营者占绝大多数,为有利于促进就业,草案规定,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那么微商等是不是应当被纳入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薛军认为,这要看是不是符合电子商务的基本定义,“是不是属于经营者,还是第三方平台”,属于第三方要符合相关定义,比如直接参与交易、搭建交易架构、提供虚拟空间、为他人从事电子商务提供条件等。

如果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货物、服务的提供,则属于经营者,“具体类型要通过具体个案来认定”。

■草案亮点

●第三方平台至少保存三年交易信息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商承担未授权电子支付造成的损失

草案规定,如果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服务提供和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因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服务提供者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提供者承担;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服务接受者过错造成的,且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服务提供者可免责。

●约定期满电商应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手机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在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氧分子网精选社会评论 ————————————

草案将对电商发展产生何种影响?

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草案将会深刻影响电商平台、商户和快递的商业行为。业内人士还表示,草案未来通过审议,将倒逼平台、商家、快递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认为,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发展将促进电子商务获得长远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础,相关立法的推进,将优化电商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百度法务部副总经理杜剑波称,“谁采集、谁使用、谁负责。拥有数据多,承担责任就大。如果不当保管和使用,导致信息泄露,就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公司应该做表率。”

京东方面表示,将重视安全漏洞问题,针对可能存在信息安全风险的用户进行安全升级提示。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顾伟认为,大量平台商家涉及订单泄露,平台设定规则,对于卖家泄露买家信息要进行扣分处理。顾伟说,法案将促使电商主体向安全领域加大投资,主要的互联网公司都将向信息安全领域布局,其自身也将有动力推动安全保障体系升级。同时,顾伟提出,执法机构本身缺乏高效有力的安全监管技术工具,将是未来治理信息泄露的难点之一。阿里将研发相关技术,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据记者了解,为应对行业安全形势挑战,阿里巴巴集团于今年7月成立了旨在提升全行业安全技术能力的“电子商务安全生态联盟”。该联盟不仅仅具有较大的技术意义,更有可能推动形成一个产值巨大的安全服务市场。阿里巴巴集团首席风险官刘振飞说,目前,阿里为电商生态联盟伙伴提供了安全产品、标准等方面的解决方案,让服务商、商家、物流等合作伙伴及时感知数据风险,保障核心数据安全。

工信部信息中心工经所所长于佳宁强调,除了明确收集信息者的主体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督。需多部门联动,明确监管责任,实现收集--使用--监管的责任闭环。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认为,草案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电商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基础性作用。“如果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缺乏安全感,笼罩在恐惧和疑虑中,想实现电商产业大发展是不可能的。”时建中说。

深圳前海征信公司信息安全总监戴鹏飞曾梳理网购订单的4大环节,发现有13种信息泄露的可能,包括商家环节的内部倒卖、病毒攻击、信息被监听,用户环节账号被盗,物流环节被“内鬼”倒卖,电商平台环节的内部倒卖、系统漏洞等。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说,平台和商家在收集信息时过度积极,同时却往往疏于保护,导致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加密存储,完全在“裸奔”。

氧分子网(www.yangfenzi.com)是关注互联网生态圈的科技新媒体

·氧分子网http://www.yangfenzi.com)延伸阅读:

➤ 假货如幽灵,与电商总是形影不离

➤ 质量问题困扰网购 《电子商务法》呼之欲出

➤ 美协会向贸易代表署求救 淘宝假货问题恶化

➤ 菜鸟合作伙伴大会:阿里CEO张勇话“电子商务和物流的变革”

➤ G20峰会马云放大招:收购肯德基和必胜客,又提eWTP倡议

➤ 马云的前合伙人何一兵与周明海创办脸脸 要帮线下商家对抗淘宝

您可能还喜欢…

8 Responses

  1. 全靠浪说道:

    草案明确禁止采用非法交易等手段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不得以骚扰威胁为手段迫使交易对方修改、删除评价等。
    不准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规定有了,这样来看是不是我就可以少收到一点加入淘宝群和每到双十一双十二遭受短信番轰炸了?也不要我在百度上搜索一下我一直买不起的徕卡相机,过一会淘宝弹窗广告就是假的不能再假的淘宝相机店了?当然这个非法手段的定义和分类我也不太清楚,希望有关细则可以详细一点。
    不得以虚构交易提升信誉这个规定,就可以好好打一嘴巴子那些刷单刷的理直气壮,说违规不违法的智障了。对于刷单真是讨厌的一塌糊涂,女朋友有个为了刷单天天不去上课蹲在宿舍的舍友,一学期刷了7000块钱(她拿着余额宝给我女朋友吹嘘的)觉得自己挣到了血汗钱,心态都被刷单扭曲了,被刷单刷上去的店铺坑了好多次了,50买了一本盗版乔布斯传,真对不起乔老爷子;900块钱的假弓箭10(还好退了,这破店家一开始还死活不承认),不要说我认为刷单都是卖假货的是侮辱刷单,我阅历浅只能举这两个例子。
    删除差评,骚扰威胁最多罚款50万元这个规定,真的是很标题党,不要以为这钱是给你的,详细的规定是

    有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慢着,有偿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的法条。难道说好评返现也不准咯?其他法条稍微看了看也不说了,草案对于物流也有了一定的规定,网购维权也有了更好的武器。吐槽一下我国立法工作确实有点慢,这个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在14年就公布开启了,15年6月提出最快在明年出台,可是现在都要17年了。真的希望我国立法工作可以再紧跟一点社会发展,网购的维权难问题已经出现了好多年,记得11年人大财经委就说过这个问题。维权难,没有法律依据,我坐滴滴出车祸,法律规定没出台时,滴滴不承认有乘运责任我和他纠缠了那么久最后苦于没有法条只能认同他们的规则来处理,拖了三个多月到现在都没结束。维权难啊维权难,完善法律是好,希望能快一点。我突然想起来我还要准备有关同性不构成强奸罪的论述大题,也不想多说了。
    个人觉得这次电子商务法草案标明了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规则制定和电子商务现状治理的大方向,而且毫无疑问的借鉴了当前存在的行业准则和管理经验。希望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配套法律,用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我们其实正在见证一个法制完善的时代,真的真的衷心希望我的下一代人可以活在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当然,更希望是中国。

  2. 杂七杂八爱好者说道:

    一、国际属性与国家安全
    必须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来审视和确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尊重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网络与电子商务核心软件及数据库的独立开发。能够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基本要求:保密性、认证性、完整性、可访问性、防御性、不可否认性、合法性;
    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
    法律总是大体上体现着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能有和应有的自由和纪律相结合之理的。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能保障电子商务活动健康运行。
    三、技术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作为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融合的产物,应当将经济安全理念贯彻始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据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获赔将有法可依

    网购商品离不开快递服务,快递遇到延期、丢失、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此类快递服务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删除差评、骚扰威胁交易对方将遭重罚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有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购商品质量有问题?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指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泄露时电商经营者应及时告知用户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第三方平台是电子商务法规范重点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就是淘宝网等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则是除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网上卖自家农产品等可免于工商登记

    吕祖善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于登记。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

    电子支付账户须实名不符安全管理要求造成损失应返还

    网购中,电子支付已经成了大家广泛使用的服务。电子商务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

    根据草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同时,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违反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 公国菊花丸说道:

    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有一个突出亮点,即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条规定涉及到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的个人网店工商登记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草案的这一规定最终生效,个人网店原则上都需要进行工商登记。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在《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而个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不用登记注册”。这是我国现有法规中首次也是唯一规定个人网店需工商登记的文件,但此规定因种种原因并未真正执行。

    但是,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免除个人网店工商强制登记义务,2014年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继续延续这一做法。

    不过,今年年初,工商总局网监司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自然人网店应办理工商登记》,其中指出:“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并阐述了要求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三大理由:商事制度改革让网店注册更加便利;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草案的规定应该说也反映了工商总局的的前述意见。当然,目前个人网店工商登记还处于立法草案阶段,争议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笔者认为,除了工商总局网监司署名文章中列举的三个理由之外,从网店权利、消费者维权以及工商监管三个角度来讲,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也是势在必行。
    首先,如果个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则针对网店的侵权行为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制止。最常见的就是,部分消费者或者竞争对手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诋毁网店,严重影响到网店的口碑及正常经营。如果在传统情况下,这可能是一种典型的名誉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很容易找到法律依据去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如果个人网店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网店自身并不是法律主体,也就不享有名誉权等民事权利,自然也不能独立提起法律程序。同时,“侵权行为”针对的是网店而不是作为网店店主的自然人,网店店主也不能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另外,网店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店主也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提起诉讼。此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曾经遇到过相关案例,最终因上述原因而驳回了作为网店店主的自然人所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同样,除了名誉权之外,如果网店店主没有将店铺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话,他人随意使用或者仿冒其店铺名称,网店自身也因主体资格问题难以维权。
    其次,消费者遇到假货、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解决时,选择法律手段维权首先需要知悉卖家的真实身份。但是,如果不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那么卖家就无须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店铺主页履行“亮照”义务。而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新消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仅仅需要对卖家进行实名认证,却没有义务直接公开卖家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只有消费者与卖家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才有义务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但是,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卖家身份信息虚假,则消费者难以直接起诉卖家,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的话,往往因用户协议中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在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导致消费者需要异地维权。所以,如果不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则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常常难以查清卖家身份、直接起诉卖家,网络交易平台不提供卖家身份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虚假时,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又因异地法院管辖导致维权成本很高。

    再者,电商行业中存在的假货、刷单等问题在自然人网店中尤为突出。以往,有人批评网络交易平台的打击不力,有人认为线上售假只是线下售假的延伸,不能将责任归咎于网络交易平台,根本原因在于工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除了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不积极作为的主观因素之外,客观上而言,工商部门面对电商乱象执法手段有限,特别是个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能掌握个人网店的经营主体的相关数据,网络交易平台与工商部门之间又未建立及时高效的合作机制,这些都导致监管效果不佳。另外,如果个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对于其违法行为,工商监管方面首先面临着管辖问题,不仅消费者不知道向哪个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自身也不知道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通常只能是先接到投诉的工商部门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然后判断是否由其管辖,若不属于其属地管辖范围,则再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这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如果卖家向网络交易平台的联系地址信息虚假,则更难以确定具体的管辖主体。
    当然,对于要求个人网店工商登记还存在争议,主要因为还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比如,很多个人网店在民宅内经营,而目前多数地方尚未放开经营场所限制,尽管已有个别地方在商事制度改革中做了突破,但是并非全国一盘棋。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现在只要省以下人民政府同意,个人住宅可以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另外,《电子商务法》一旦颁布实施,国务院层面将会出台配套措施,工商总局也可协调各地统一有关经营场所的政策。又比如,如何避免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导致创业困难、成本增加,完全可以进一步简化工商登记程序、提高效率,可以通过设置征税门槛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而对于非经营性的网店以及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网店除外,目前的草案已经明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配套措施予以解决。

  4. 不均君说道: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该草案在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信用评价、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经营主体纳税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平台不提供经营者联系方式 消费者可要求先行赔偿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不得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

    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刷单、威胁买家改评价 最高可罚五十万

    为保证电商信用评价的真实性,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以拒绝服务为由 强制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

    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收集、处理、利用其个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修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规则的,应当取得用户的同意。用户不同意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方法。
    此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到用户查询请求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用户对错误信息提供更正补充请求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若发生信息泄露 卖家须及时补救
    近日,“京东数据疑似外泄”引起热议,折射出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消费者在网上下单时,需要填写手机号码、地址等真实信息。不法分子一旦拿到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进行“精准诈骗”。

    针对此类问题,草案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交换共享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应当对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使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及其终端,并且无法复原。

    网店卖家须依法纳税

    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交税”几乎是一种潜规则。虽然目前大型的B2C网站偷税概率较低,但部分B2C、C2C模式的商家仍有不交税的情况。对此,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不过,也有专家建议,电商征税不应该“一刀切”,要区分哪些是经营性行为,哪些是非经营性行为,可以考虑根据交易规模和频次,制定交税标准。

    微商、网约车算不算规范对象?

    近年来,微商、网约车等服务快速发展,在这些服务之中,到底哪些属于电商法规范的范畴?

    根据草案,电商法中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果自然人利用网络出售二手物品、闲置物品和自产农产品,属于偶然行为、不具有持续性的,不适用这一法律。

    从广义来看,在线保险、网上证券交易、网约车等都属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但金融服务因有其特殊性,不是规范重点,应参照行业专门法律。

  5. 我有屠龙之术说道:

    1 中国轻工业的劳动力密集,是老美不可替代的

    以服装行业为例,因为它是淘宝销售额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劳动力比西方国家便宜得多,题主在淘宝看到的是各种网红店,但是他们的背后,是南方千千万万的服装代工企业,这些企业生存的土壤就是中国大量而便宜的劳动力。我们淘宝上的网红们只要去随便抄几个今年流行的大牌,再对他们进行本土化处理,就能交给代工厂,作出一批爆款。

    反之,对美国的服装制造行也来说,他们的劳动力贵,于是他们把劳动密集的服装制造行业转移到中国和东南亚。同时,这样的转移有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大企业,跨国大企业才能进行这样的产业转移。这是一个高高的门槛,把美国广大的服装小企业拦在外面。最后的结果就是大型服装企业将自己的衣服做市场细分,创造出不同的子品牌,但是价格仍然高企。同时,这也就掐死了c2c的发展,如果市场上都是zara,那我的和你的商品就只有价格不同了,这些不同的卖家只是拿货的渠道不同。而中国的c2c,从根本上来讲,是商品的不同。

    结果就是
    首先,因为大企业的垄断,网上和线下的衣服种类毫无不同,甚至还较少,完全不像中国淘宝有那么多设计不同的卖家。其次,由于渠道掌控能力强,国外的服装企业对于网络渠道经销商的控制力也强,使得网上和线下差价较小,消费者发现网购无利可图。

    2 中国物流行业太太太太发达了

    这个是另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但它又有复杂的背景。

    我先说一下为什么物流重要。题主可以看一看老美亚马逊有个叫prime的会员,大概就是充几十刀给你一个送的很快的服务,有多快呢?两三天吧。只要题主在京东或者淘宝买过货,肯定知道中国快递是什么速度。京东有号称几小时达的商品,顺丰航空件包你第二天拿到。这种速度,我还会买它那个鸡毛会员?

    在老美,快递又慢又贵,十几刀到二十几刀,送到还得叫你等个五天七天。那么,就算亚马逊有大量商品可以选择,消费者却无法承担商品不适合自己时换货需要的时间成本,更别说个人卖家了。(劳资衣服不合适,回去换个码来回都得十天三四十刀,真特么是疯了)

    那好了,为什么中国物流便宜?其实是因为中国人口稠密,尤其是居住稠密。一个小区几百户,一个大学宿舍几千人,只需要两个三个快递员,一个站点就够了。这成本多特么低啊。。。。搁老美叫你跑到荒郊野岭找人家的房子去。。。。随着快递需求大,密集,快递公司就有激励在各地建立大型的中转仓库。答主老家是河南一个小破城市,区县加起来有五百万人,老美这么庞大的城市屈指可数吧?这么大的城市难道不值得建一个中转仓库吗?

    最终的结果就是,如果在老美干c2c,你是在跟一个不知道在什么鬼地方的卖家在做一个来来回回都要十天的交易。你们俩可能来自两个法律各有不同的洲,我说实话,你能放心吗?物流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网购是否能做大做强。如果一个国家的网购额本来就低,谈什么c2c?对吧

    3 淘宝的支付工具垄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答主在2012年之前很少网购,因为银行卡网上支付很麻烦,而笨成狗的答主当年还不会用支付宝。。。一个支付不方便的体系对于网购的发展有巨大的阻碍,当你知道这玩意直接走信用卡我还得记着还卡贷的时候,你就会想我还不如去旁边的奥特莱斯买上两件。同时,一个稳定的支付工具是C2C的基石,卖家买家都通过这个工具结算,那这个工具的持有者就有很大的权力,这个权力可以解决复杂的买卖双方的纠纷,可以确立平台的信誉,可以让不听话的卖家不敢造次,也可以在大家都不一样的时候搞出来一个一样的双11。

    支付宝有多强?强爆炸了。题主听说过有个叫Apple pay和Samsung pay的玩意吧?但就算题主是苹果和三星用户应该也很少用这两个玩意。为什么?因为,在我们看来,它多此一举地将银行卡放在了手机里还很愚蠢地只有有pos机的地方才能用。作为一个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中国人,只要店员拿着扫条码的那个机器一扫我就能付钱,我是得有多缺根筋才费半天劲把银行卡录进去到时候用pos机刷?题主你知道老外为什么这么缺根筋吗?因为他们没有支付宝。但是,为什么他们没有支付宝呢?电子信息革命难道不是美国最先开始吗?(有改动,详见最后)

    最根本原因是国外金融和银行体系错综复杂。一个江湖一统的支付工具力量太强了,而美国的银行业和金融管制非常强,各方不会允许有这么一个东西,能让全国人都把钱放在里面。那要银行有什么用?要信用卡有什么用?它能掌控多少资金?他能不能控制好用户的资金?它的体量这么大,谁能最终获胜?它占据市场的这么高比例,会不会对储户提现进行垄断定价性质的手续费?如果它收了高额手续费,那要他何用?(有改动,详见最后)

    最后,我想说,做c2c是一个很不容易的事情,需要一个有公信力的平台,需要一个一统的支付工具,需要一个国家旺盛的产能,需要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背景,需要一个强大的物流系统,这是真真正正的中国特色。虽然未必先进,也不如google glass有技术含量,但是在 淘宝 美团 外卖 滴滴 这些行业里,我们走出了一条完全不一样的路。

    但是归根结底,c2c不可长久。总有一天我们的劳动力价格会上升,市场上的众多网红会竞争出几个最牛逼的,物流的发展实际上对b2c增益更多。甚至在广阔的日化,标准化食品等行业中,早就失去了c2c生长的土壤,而这也是淘宝费劲巴力地要搞天猫的原因。

  6. 狼四说道:

    这个和中国特殊的国情密切相关的。
    淘宝从一开始就迅速发展为小B2C模式,而ebay是以拍卖起家,今天的拍卖业务占比仍然非常高的。
    中国有2大特殊情况造就了淘宝模式
    一、高度发达的制造业和产业带,形成了完备的供应链基础,以淘宝的女装为例,众多商家第一要务就是上新,上新速度和数量之快是不可想象的,这需要有高度发达的服装产业链作为有效支撑,而反观美国,早就形成了全球化分工,制造基地都在中国,不可能有这么快速完毕产业链基础
    二、中国地域太大,人口密度太大,线下零售发展不足,品牌的渠道管理非常复杂,对渠道的把控并不深入。自营覆盖的范围有限,大部分都是通过代理模式进行,商品在终端的流通自己是无法掌控的,这就造成大量各种渠道的货品流入淘宝,甚至是线下刚推出的,马上在淘宝上会看到更低价格的同样款式和商品,当然随着品牌商对线上的越来越重视,淘宝天猫成为品牌最核心的运营阵地之一,能够触达的人群非常深入,造就淘宝的进一步繁荣。反观美国,品牌商对渠道管控是非常厉害的,即使是亚马逊,也无法做到美国的地位等同于淘宝在中国地位

    首先,欧美国家的人口少,无法形成中国这种规模的网上交易量。

    其次,欧美国家的税收相对完善,虽然会有比我们的税率低的情况,但是逃税的可能性很低,相比较欧美国家,从事电商的中国卖家缴纳的税费是很低的,甚至可以不交,单纯这一项的成本线上和线下的差别就很大了。

    再说,中国的快递物流,无论是价格,还是时效,都是欧美国家无法比拟的,单纯快递员薪水这一项,就决定了中国电商相比较欧美电商在物流费用和时效上就具有先天优势。而快递物流服务是网上购物体验中最重要的一项,这一项甚至比商品的品质还重要。简单地说,东西可以不好,但是物流必须要快。

    再说,中国的线上和线下的产品价格存在巨大的差异,相同的一款苏泊尔蒸锅,线上比线下便宜五十块,这在欧美国家几乎是不太可能的。正是因为少交税、物流速度快、费用低,导致中国电商可以将价格降到更低。

    同时,做为制造业大国的生产优势,不是某个欧美国家可以比拟的。中国的电商从业者可以根据销量,即时下单生产,正常一周之内即可出货。而欧美国家大部分商品都需要中国这样的国家生产以后再运输到当地。相比中国电商可以实现小工厂自产直接发给客户,欧美的电商是无法做到的。

    不完善的商业环境、法律法规,导致中国的电商可以有很多的漏洞可以钻,侵权、假货、以次充好非常普遍,而中国的消费者很大一部分只在乎价格而不在乎品质,只要物有所值,他们还是会选择线上的低价电商产品。

    中国的商业和社会环境,使得电商从业者具有欧美无法具备的反应速度和成本优势,非常适合网络销售。

  7. 陈淮北说道:

    现实情况和发展状况不一样:

    中国是全球生产基地,商品丰富,种类齐全,但是品牌化程度低,收入水平也比较低,淘宝的出现,一方面给大量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一方面解决了“物美价廉”的生活需求,同时支付宝解决了交易的安全问题,所以淘宝发展的很快,成为网购必须。

    但是国外品牌化程度高,基本上都是走的品牌路子,购买需求很多也是买品牌。所以国外电商,很多都是开的官方商城。当然,ebay也是很火的,只不过没有淘宝这样流行而已。

    现阶段,你看到没,基本上所有的淘品牌不见了,淘宝也成了天猫引流的乐园,淘宝早已不在。到处都是品牌入驻天猫,双11、双12成交榜单,基本上也是传统品牌的天下了,这就是趋势。

    但是天猫已经成了用户习惯,形成垄断。加上国内百度拦截流量,恶意竞价,让品牌商城独立运营成本大增。所以你现在看到都一窝蜂的去了天猫。说实话,是个悲剧。

    第一个,中国地大物博,流量是关键。这是中国的优势。
    第二个,那美国也有流量优势,但美国是联邦制,而且每个州的法律都不一样,这是它没有淘宝的最重要原因。最重要原因,一切不符合政治统一性的原因在人类社会中,都能成为前三的原因。
    第三个,欧洲这样的国家,美国也是,他们的线下经济特别发达,中国的线下经济很不发达,有些二线城市想买个lv都没途径,只能淘宝,美国就不一样,想买啥都有,现在即买即用,线上还要物流,慢死了,线下发达,价格又不贵,所以淘宝发展不起来是自然的事。
    这三个是国外没有淘宝最重要的原因!关于人力资本的事,印度更便宜,这个是一个原因。物流的话,中国的物流只能说发展快,但并不规范,因为全是加盟的,除了京东和顺丰,远远比不上国外。

    假货?什么是假货,是高仿,是侵犯了品牌权益的产品,是侵犯了购买正规产品人权益的产品。是危害了使用者个人安全体验和造成风险的产品。那灰色的,比如真正的尾单,山寨品牌(比如阿迪王),这些可以暂时排除在外假货是一个统称,如果要打,就先从侵犯品牌权益,侵犯消费者利益安全的产品着手。否则放大了假货的概念,就变成猫咬刺猬,无从下口!

    然后是社会形态问题:
    在打之前,还要考虑一个问题,知假买假的人,怎么处理?对于知假买假的,首先从法律上不会被允许,严格起来说是从犯,但中国讲究法不责众。那怎么办?好吧,那就提高造假成本,让假货的成本和风险上升,接近真货的成本,假货就没利益去搞,自然被市场淘汰。(当然,如果这个话题放开了说,还能追溯到中国文化上,太长,不表)

    如何提高造假成本?

    1. 成立行业护法联盟(无记名)
    我们知道,淘宝上的假货如果想卖的好,必须先预热炒作一番,成本是有的,有时候还很大,如果花了成本培养起来一个热卖假货,还没有产生收益,真正买家还没来,结果很快被干掉,如此反复,成本收益不相符,就不划算了。当淘宝发现一个(来自举报或者数据巡视),交给行业联盟成员做初步评审,判定可疑程度,如果可以度达到一定分值。就可以进入第二步。

    2. 和知名品牌合作成立维权快速渠道
    第二步就是抽购送检,不同阶段,随机抽购2-3次,然后往品牌机构进行快速检测,快速出具报告(一周内)直接干掉,抽购费用,检测费用从商家保证金里直接扣除。如果是真的,那么给这个商家出具定期(一定要定期)的淘宝金牌认证,反而能推动这个产品的销量,商家也愿意。 这样淘宝也不用出什么钱,让保证金真的成为保证金。来自品牌持有人的检测报告,也能够达到法律链条上的保证不出纠纷。

    PS:注意,品牌商检测报告,只限定对产品本身的真伪检测,不能做产品来源是否合法检测。防止品牌商把真货鉴定为假的,来打击品牌旗下的网络串货经销商。

    3. 利用利益博弈,利用市场手段,利用竞争。很多行业的大牛,走一圈淘宝,就知道自己行业里,谁在卖的是真的还是假的,是有害还是无害。如果是依靠淘宝那些小二,嗯,懂这个的不多。

    4. 利用机会成本和边际收益的方式,来警示造假者,一旦某个产品被抽购定义为假货,就会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比如,某一阶段的所有购物客户将被全额退款。,保证金不足将扣押付款账户。再不足就直接干掉淘宝账号。那损失不是一个单品,而是整个店铺。(其实这是美式法律处罚的逻辑)

    需要多少人来做?
    一般来说,这个事情需要一个部门,分别负责行业联盟护法(这个淘宝现成的,改造一下,一定要不记名,否则没人给你出头)另外负责品牌商检验流程对接。余下的负责行政程序文书。

    利用网络分智模式,来对基础数据和市场进行全天候监控,利用市场竞争和博弈,来扫除假货,利用上下游配合,合理合法的加速处理进度。利用大风险,来对萌芽者进行警戒!

    @章超 其实这个实施起来,对品牌商没有坏处。只有好处。因为,你抽检的过程中,真货的话,就能判断货品来源。是哪个经销商串过来的。可以对经销商处罚。但同样也可以给淘宝出具真品证明。因为他就是真的。但如果这个经销商串货也没多少,每月几十个,没关系,不用抓的。但量大了,就不行,冲击到别人,那就可以从经销商那里卡住网店的供货源头。抓大放小,就这么。

  8. 范留平说道:

    淘宝提高店铺费用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过滤假货。 例如:同样是正品衣服,他们价格不同,针对的消费群体也不同。不同的消费群体,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可以购买不同价位的正品。
    如果我负责淘宝商城,我会引导用户。
    商城里面,无论有没有网购经验,都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集市里面,有一定网购经验的用户,才能会买物美价廉的商品。

    打造两个用户网购的去处。 一个是大商城 一个是路边集市。

    是在闽南地区某品牌服饰企业的故事(以下简称品牌X),早在零几年出头的时候,品牌A盛行,公司业绩突飞猛进,管理层自然笑容满面,但是好景不长,大街小巷萌生了许多假冒仿冒产品及品牌,价格是正品X牌的2折-4折左右,X品牌公司大受打击,营业额直线下滑。股东召开会议,决定联合政府响应打假,由营运总监负责。打假项目在X公司进行了两三年,市面上很多仿冒品牌都被消灭了,但是仍有很多低档产品品牌进行款式仿冒等操作,公司股东和营运总监占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期间也更换几名营运总监。直到第三年,公司来了一个新的营运总监A,第一天上班就在公司看报纸,老总见状十分生气,训斥道,现在市面上一片仿冒品牌,你怎么还有心思看报纸。这个营运总监A不慌不忙的站起说,我是营运总监,不是打假总监,打假你需要去招一名打假总监!老总听后十分生气哑口无言,后来这个营运总监说,"老总,你听我把话说完,再让我走人也来得及。于是有了以下这段话:
    “我是营运总监,负责市场营运销售,负责将公司经营业绩得到提升,不是专门打假。公司这几年因为打假,耗费公司大部分人力物力财力,大部分员工及管理层都忙于打假,无心销售,业绩自然下滑。市场有假货,就意味有市场,那些买假货的人不想买真货么,当然不,只是他们的消费力买不起真货,我们换个角度想想,这些购买的假货的人难道不是我们的潜在客户么,在未来,他们工作了,涨工资了,见世面了,自然就要来买真货。而且,假货的存在,是在帮忙培养我们的客户,我们潜在客户的消费习惯。我们为什么要打假,何必要打假,为什么不专心做销售,为什么不专心做产品。当然,我们需要在假货面前做一件事情,就是品牌形象,树立正品意识,避免不明所以的消费者被假货引导,影响我们品牌的声誉,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销售,形象维护,以及真假辨别,至于假货,就让市场去消化,让消费者去维护,让公安去监督。”
    后来,老总将营运业主全权给这位营运总监,公司在后面三年业绩直线上升。
    例子完。

    这个故事是站在企业角度,不站在第三方,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虽然不具备可比性,但是很多点对点的东西值得我们参考。

    从市场角度说,假货的存在意味着两个事情:
    一、有市场及品牌倾向;
    二、消费力的不足;
    反过来说,买假货的人都是正品的潜在客户。
    而第三方平台,主要是保证客户不被假货坑害。
    正式回答题主:
    我认为淘宝方面,不可执行强度大的方案或者直接打假的方案,因为这不可能实现也会起到反作用,这个社会因为“利润”没有什么事干不出来,只不过是利润的多少而已。
    因此,比较良性的方案是:
    一、引导商家诚信经营;二、引导消费者辨别真伪;三、定期举办消费者打假送红包活动;四、淘宝内部组织打假联盟,每个月抽查一定数量的店家(内部人员扮演买家购买),收货后检验,发现假货就可以封杀或者罚款。终身或者三年至五年不可再申请。五、制定反映迅速的假货投诉平台,这是最具有杀伤力的。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您可以使用这些HTML标签和属性: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