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规定“打官司到北京”被判为不平等条约

当当网的格式化条款规定“所有争端都要到北京解决”。日前,广州市中院对当当网的一起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决,认为实质不平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诉讼,认定当当网管辖条款无效。

网购俨然成了现代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许多网商在消费者注册用户环节,预先在格式合同中设置了协议管辖条款,当当网的格式化条款就规定“所有争端都要到北京解决”。日前,广州市中院对当当网的一起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决,认为实质不平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诉讼,认定当当网管辖条款无效。

案件回顾

当当网在广州被告 要求移到北京审理

2012年4月,职业打假人王广晨因在当当网上购买了一批“苦瓜清脂”胶囊,他拿去当地工商部门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该产品是假货,遂向白云区法院起诉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当当网)。

作为被告,当当网并没有第一时间给出答辩意见,而是首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因是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该网站上的交易条款中载明:“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当当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当当网认为,本案纠纷应由当当网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当网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尽管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协议管辖法院的。但是,从《当当网交易条款》设置来看,当消费者进入注册页面时,网站就会弹出“同意《当当网交易条款》和《当当网社区条款》”选项,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而网站并没有对注册人直接明示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

网购消费者点击“注册同意”时,能不能当然地视为“有效的辨析”了上述条款,同意了“协议管辖条款”呢?

法院判决

对消费者不公平 管辖地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指出,由于《当当网交易条款》第19条“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当当网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格式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考量,以排除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

在《当当网交易条款》中,当当网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该协议管辖条款夹在大量繁琐资讯中,使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故不能认定当当网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其次,当当网的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往往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却多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

《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当当网交易条款》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应视为对消费者无效的格式条款。

广州两级法院判决均认为,当当网认为其网站上的交易条款已载明争议管辖地在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东城区,但无证据证实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或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了说明,故该条款应视为对消费者无效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订单信息数据显示,该次交易的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属于白云区法院辖区内。裁定驳回当当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官建议

民诉法应增加限制性规定

“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为特征的现代市场交易中,格式合同已成常态。经办法官、广州市中院立案一庭肖法官指出,目前我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90%以上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的;在房屋买卖、旅游、保险等行业中,这个数字达到了100%。

他建议在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文中,作出限制性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格式化协议管辖条款有显失公正的情形时,对方当事人可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申请移送管辖,但对方当事人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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