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阻止中国式剽窃 —— 写在世界知识产权日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剽窃者。其实,即便是一位盲人,在当下的中国要想找剽窃者也并不是什么难事。目前,我们恐怕还只是处在抄袭主义初级阶段,野蛮生长,肆无忌惮。一头不怕开水烫的死猪,只要躺在了抄袭主义的风口,也一定能飞起来。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llenPosner)在其薄薄的著作《论剽窃》中说:“剽窃的污迹永远不会褪去。这并非因为剽窃是一个极为可恨的罪过,而是因为它令人难堪地表明了自己的次等属性。剽窃者是可悲的,甚至近乎滑稽。”

当然,波斯纳说的是美国的情况,如果一个人被认定为抄袭(或者说剽窃),那么,他或她此后的人生阶梯差不多就被抽调了,书中的剽窃者19岁的哈佛大学学生卡薇娅·维斯瓦纳坦就是这样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但是,这句话基本上不适用于当下的中国,或者说,其对当下的中国而言并不是“普世价值”。你瞧,曾经被法律判决为抄袭且拒不道歉的“作家”郭敬明,如今还不是照样“众星捧月”、风光无限、盆满钵满。这难道不是在诱惑一种不当的价值观——“出名要靠剽”!

抄袭之所以层出不穷,说明规制的力度远低于有效的水平,而规制的方式,无非就两种,一是法律(包括鉴定技术),一是道德。但是,郭敬明的例子也典型地说明了,法律和道德在中国的双重失效,而且,道德的原因占有绝对比重,如波斯纳所说,“在校园之外,对剽窃行为最常见的处罚都与法律没什么关系:难堪、羞辱、遭排斥以及其他社会舆论所施加的羞辱性惩罚”。

抄袭(或者说剽窃)是一个古今中外的世界性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但没有人可以否认,唯于今的中国独盛。为什么呢?原因有很多,例如转型的大背景、法制的不完善、市场的野蛮化,等等,但归根结底,还是价值观出了问题。我们缺了一种“致良知”的空气,才导致了这连绵的抄袭雾霾。在我们这个社会,“成王败寇”的惯习仍未改变,只讲利益,不问是非,只唯圈子,不顾正义,艰辛创作不如“复制粘贴”,诚实劳动不如投机取巧,流行的仍是一种普遍的反智倾向,歌颂的仍是一种与付出不相称的名利。

这是一个“无所谓”的时代,对于抄袭者而言,抄袭是一种成功的快捷方式,尽管抄袭本质上是一件丢脸的事,“令人难堪地表明了自己的次等属性”,可他们为什么要顾及廉耻呢?他们会认为广大公众不够成熟以明是非、知臧否,“不要脸”早已不是什么骂人的话了,只要你成功了。而且,抄袭者往往还擅耍一种“乌贼战术”,把水搅浑,谁都不比谁更清白,把整个时代拉下水,这就像出轨男人所擅长说的“我犯了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误”。

抄袭是一种直接挪用或改头换面地窃取他人智识劳动果实、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很直接,后果很严重,比如,从长远来看会扼杀一个民族的创新动力。可是,拿什么来阻止中国式抄袭呢?这似乎成了一个天问。对此,我持一种短期悲观的态度,但是,这无碍我们要做长期的努力,发现缺什么就补什么,例如,发现缺“致良知”就补“致良知”,从意识、知识到行动,一点一点地走起吧。

抄袭如何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需要慎之又慎的态度、小心翼翼地界定。其实,“抄袭”这个词本身也具有模糊性,我们要谨慎地避免其在公共语言中成为“帽子”和“棍子”。细心的读者可能也注意到了,上文中存在“抄袭”和“剽窃”混用的情况。的确如此,不仅在日常语言,而且在法律语言中,“抄袭”和“剽窃”被视为同义语。例如,1990年《著作权法》将“抄袭、剽窃”两个词语并列使用表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而在2001年《著作权法》中则删除了“抄袭”一词。国家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剽窃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是:“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

不过,在我看来,“抄袭”与“剽窃”还是存在区别的,“抄袭”的外延要广一些,“剽窃”的内涵要重一些,有点像巴掌与拳头的区别,例如,《红楼梦》第八十四回中说:“不能自出心裁,每多抄袭”,柳宗元在《辩文子》中说:“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其中的细微差别足可意会;在《论剽窃》中,波斯纳将“剽窃”初步定义为“非双方合意的欺诈性抄袭”(所谓“初步定义”即并不指望能“穷尽所有的智识欺诈类型”),也就是说,“抄袭”包含了“剽窃”一词所不具有的双方合意的情况,比如,我们说同学A在考试中抄袭同学B,可能包含了两位同学串通的情况,波斯纳认为,“隐匿来源是剽窃的核心特征”,而“抄袭”则未必需要隐匿来源。另外,由于“剽窃”一词的指控意味更重、冲击感更强,所以,人们在日常语言中更习惯于使用相对委婉一点的“抄袭”一词,同时还可得免责之惠。

“认定剽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复制行为——除了在误导预期读者的意义上具有欺骗性之外,还——造成了读者对作者的信赖。这里是指,读者因为相信剽窃作品是原创作品而采取了如果他知道真相就不会采取的行动。法律人管这叫做‘有害信赖’(detrimentalreliance)”,这是波斯纳的观点,因为剽窃依赖于信赖的创生,关乎读者的预期问题。如果读者知道真相的话,他们的行为可能会有所不同,不过,我们知道,郭敬明的粉丝可不在此范畴之内。

当然,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没有一部作品是“绝学”,即谓“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把“原创性”突出到前所未有之地位的现代社会,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为作品之间允诺了相互联系的桥梁和划定了合理的界限,即允许未经版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少量引用享有版权的作品,波斯纳支持“合理使用原则”的理由是,“这种有限的引用不会伤害作者,除了剥夺他极少一点经济利益——该收益很可能小于为协商该权利许可而付出的时间和邮资(或其他类同物)的成本。但是,合理使用的人在引用时,必须使用引号,而且要注明出处”。不过,戏仿(如本文开头对顾城诗作的戏仿)、用典(即便是逐字逐句地引用)以及教科书,无须特别注明出处,因为这已为预期读者所知,所以不算剽窃。
为什么必须要注明出处?

因为如果不加来源说明,则存在这种可能——完全用别人的作品的片段来攒成一部所谓的“新作品”,这样“新作品”的读者就会被误导认为这些内容是剽窃者的发明或发现。

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于正使用的就是这种手法,他的前合作伙伴编剧李亚玲在微博上披露:“早在2009合作《大丫鬟》时,于正就要求我把《胭脂雪》副线和《梅花烙》主线结合起来写成一部戏给他制作,被我拒绝。后来我另创作了《大丫鬟》给他。他说我这样自命清高成不了大事,还说抄袭只要不超过20%比如你把20集戏全抄了但只要扩充到100集法院就不会追究。五年后他编剧的《宫锁连城》终于问世”。

这要是放在古代社会真的不算什么?例如,古罗马有一种源自古希腊的集锦诗(cento)文体——即完全由摘录其他诗人的诗句同时通过创新的排列组合而成的能产生一种新意义的诗,但放在作品“货币化”、作者“商标化”的现代社会就可能涉嫌剽窃并被公众认定为Copycat(无创造力的模仿者、抄袭者)了。

正是由于资本的逻辑,今天的关于剽窃的标准远比古代社会严苛,莎士比亚时代的“创造性模仿”在今天则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剽窃。所以,现代社会的著作权难题是,既不能以莎士比亚时代的理由来为今天的剽窃行为合理化,也要为“创造性模仿”(或者说“模仿性创新”)保留一定的空间或者说灰色地带,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和社会以及政治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尤为重要。中国的现代转型和文明复兴,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一个相对较长时期的“山寨阶段”,但也请不要忘记中心词是“创造”而不是“模仿”。

一方面,资本的逻辑在对原创性保持偏好和庇护的同时,也表现出风险厌恶的保守风格,如波斯纳所说,“出版商并不期待出版那种完全原创的作品,因为他们不清楚读者大众会对这部作品作何反应”、“(新作品)既要与旧作品相似到可以像旧作品那样被市场接受的程度,又要与旧作品不相似到可以满足公众的口味多样化需求的程度”。影视产业尤为如此,因为,每一部电影或电视剧都可能耗资巨大且制作周期较长,风险不确定性相当高,那么,最保险的策略就是“新瓶装旧酒”(翻拍、改编或续集)。只有在作品数量和质量极为丰富也即竞争极为激烈的情况下,资本才会甘冒为原创性买单的不菲风险。

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资本的逻辑与创作的逻辑是不相容的。资本偏爱“多、快、好、省”,时间性或者说时效性(timing)是决定性变量,往往意味着终极的成败,即内在地要求制作方在消费时尚转向之前必须完成自己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周期。而创作却常常是一种“慢工细活”,在这种短促时间的迫使和压力下却又要写出符合受众预期的最好的作品,那么,这很可能会驱使一些创作者从别人的作品中复制一些片段到自己的作品中,同时,这还能节约时间从而生产出更多的作品,进而还能提升自己相对于竞争者的身价和地位。

这两个方面正好是“于正式手法”的现实背景和用武之地,同时也说明了剽窃在资本逻辑的驱动下是一种系统性运作,那么,我们要阻止中国式抄袭,就需要整体地增大剽窃的系统性风险和成本,压缩其剽窃的资本回报率(回报率=利润/投入成本),另外,互联网技术使得剽窃成本降低,但剽窃检测软件的出现以及受众的广泛化程度的提高(也即被举报的风险在加大),都在提高剽窃的预期惩罚代价。让既有的剽窃者得不偿失,让潜在的剽窃者望而生畏,这当然既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机制的精细设计,也需要职业共同体、媒体和广大公众的开明而正向的价值观念。

比如,至少是作品一旦被证明为抄袭,该剽窃者的粉丝就别做“脑残粉”了吧,而其所在的职业共同体和媒体也就别再搭台了吧。法国组织社会学者米歇尔·克罗齐耶指出:“规则并不能支配控制行为。为人们提供途径的,为人们提供方向的,引导人们行为的,不是规则,而是游戏的结构,游戏的结构决定着可能使用的策略和可能产生的结果的范围。”那么,我们就要一步一个脚印地地创造一个这样的有利于创造而不是剽窃的游戏结构。

尽管我们对于正并不认同但或许又有一点“同情之理解”,但是,我还是愿意呼吁一种早已遗失的“天职”精神——在其位,明其分,致良知。这个“分”,就是李成儒所说的,要么你就好好编真正自己的剧,要么你最好别叫“编剧”了,改叫“凑合”吧,那就没人理会你了。

作者:韩十洲,资深媒体人,独立评论人,致力于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传播研究。作有《中国从何处来》、《中国人的活法》和《中国怎么办》等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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