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雄:微博版权争议,老条款的误会、防盗取的误读

如日中天的微博,不期而遇地陷入了一场巨大的舆论危机。

这场危机,便是行业内外都广泛关注的微博内容版权问题。相比其它领域的互联网圈内口水,之所以全网关注,原因有三点:第一,微博忝列世界最大的社交媒体,是“国民级产品”,波及面很广。第二,在“内容创业、知识付费”的深刻时代背景下,微博创作者高度关注自己的权利。第三,便是互联网平台们激烈抢夺内容、某些公司未经授权便用爬虫抓取内容,从而导致了微博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强烈主张。

微博

不幸的是,不少强烈主张个人知识产权的人却误读了微博的版权规定,结果板子都一股脑打向了微博的屁股,原因也有三点:第一,许多人激愤之余,却不太了解“内容授权”的有关法规。第二,微博的第一次声明给自己挖坑,这个锅不得不背。第三,某些“友商”在幕后的幸灾乐祸,甚至推波助澜。

【还原事件的来龙去脉】

我一直主张,对于错综复杂的热点事件,先搞清事实再评论。所谓先做事实判断,再做价值判读。下面,让我们还原事件的来龙去脉,

前天(9月15日),微博更新了《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的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引发了一些用户、尤其是内容创作者们的注意。

该规定表示: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上述协议还称,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

一些大V将其简单解读为:“我自己发的微博,竟然内容不属于我自己?我要发在别的地儿,还需要微博书面同意”。这还了得?简直是欺人太甚!微博顿时炸开了锅,网友们纷纷表示:“微博凭啥帮我做主”?

然而,这个规定确实存在很久的“老条款”!即:微博向用户推送修订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引起争议的却是已经修改多时的《微博用户使用协议》。

面对巨大的质疑声浪,9月16日凌晨1点50分,微博官方通过账号@微博管理员 发布了就此事的第一次公告。表示:对用户的质疑,微博深感不安和抱歉。

同时,微博表示,已经将《协议》中的1.3和1.5条修改为:

1.3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 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更多版权解读:www.yangfenzi.com/tag/banquan

但是用户不依不饶,因为“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还是让大家无法理解。

于是,9月16日下午,@微博管理员 再次发声,对大家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解答,并明确表示,“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

【这个锅得背:被误读是因为微博第一次声明不清晰】

事实列举完毕,开始点评。

其实,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版权问题,微博官方讲的很清楚了:“版权或者说著作权理所应当是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的,权利本身都归属于作者。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

那么,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是否可以发布到其他平台上?微博也说得很清楚:“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

借用网友@四言独步 的白话翻译:“同学们自己的东西自己发哪都行,但同学们发在我们家的东西,我们有权禁止第三方无耻抓取、拷贝、发布!”

对此,微博CEO王高飞(业内均熟知其微博ID为@来去之间,昵称来总)打了一个比方:“作者授权了,头条安排一个编辑拷贝粘贴应该没问题,但是不应该直接来我们这里抓。类似你把手稿卖了两家出版社,这两家出版社都有权出您的书,但是A不能直接从B那里把排版好的文件拿过来自己用。”

大家关心的版权问题非常清晰,发布原创内容的用户,作为版权所有人的权利无可争议,微博也如此。只是老条款被自己挖坑了,不得不说,这个锅背的有点冤。

微博主管运营的副总裁曹增辉也在微博上表示:“这下清楚了,随后用户协议也会更新。一个旧条款引起来这么多误解和困惑。对不住大家了。”

【作为平台,微博要避险、也要保护自身权益】

那么,问题来了,微博为何要如此强烈主张“第三方平台使用微博内容需要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

官方完整的表示是这样的:“用户可以将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作品,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这是无需微博批准、审批、同意的。但是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显然是不能允许的。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

简单说,就是用户可以自己发给第三方,但是不能单方授权第三方直接来微博抓,这还需微博授权。有人讥讽:“自己拷了发和授权第三方来拷有啥区别?这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么”?

抱歉,法律上还真是不一样。区别就是第三方有没有访问微博服务器的区别。否则出了违法信息,微博会因为没有尽到审核责任,要成为连带被告。因为微博的内容是先发后审的,一些APP抓了微博内容直接发推送,不审核、也没有微博自清机制,出了问题就说是微博上抓的,他们不担责任

对此,王高飞就公开抱怨:“昨天那个伪造薛之谦声明的,多少家发了头条新闻?结果回头还是劳资去喝茶……”

所以,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交媒体(市值是TWITTER两倍)、也是中国最大的移动互联网产品之一,微博当然要避险,也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今年以来,微博的股票连续暴涨,牛气冲天,市值轻松突破200亿美元。放眼喧嚣的中国互联网江湖,达到这个量级的只有六家公司:BAT、京东、网易、携程(未计算未上市的小米、TMD)。微博的最新市值甚至已经和携程非常接近,多年前媒体曾津津乐道的“第五极”,正在逼近现实。

原因很简单,我说过,微博凭借开放性(相比微信的封闭性,信息无障碍传播)、实时性(第一时间传播和获取信息)、开放性(人人可以参与讨论),成了移动时代最大的流量池之一,获得了巨额的社交红利。

而这一切根源,当然源于每一个用户,即“微博控”们的吐槽、粉丝们的刷屏和讨论。微博当然不会傻到与用户为敌!说白了,这就是一场老条款的误会,防盗取的误读而已。

都散了吧。

——————— 氧分子网www.yangfenzi.com)延伸阅读 ———————

微博推出新版用户协议,「空手套版权」引发用户众怒

在激烈的版权争夺战中,微博可能搬起石头,却砸了自己的脚。

文 | 尚钺

昨夜,微博遭遇了或许是今年以来最大的公关危机。说它“最大”,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影响范围尽人皆知,但这次危机,却货真价实的动摇了微博的根基。

这一次公关危机始于一个简单的条款变更。2017年9月15日晚,微博发布了新的《微博用户使用协议》。其中有几个条款的变更,引发了内容创作者的注意。

在这次的《协议》的1.3条中,提到了“用户同意不可撤销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仿佛害怕用户对于“独家”的概念仍不够理解,下面又增加了另一句“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

协议引发了微博内容创作者的激烈反应。在许多人看来,这似乎意味着对用户著作权和版权的无偿占有 —— 从此之后,将不能够把已发布微博内容发布到自己的其他网络内容渠道,如微信、头条号、UC号上。由于“第三方”的指代范围并不明确,连线下的内容操作,例如出版、授课、商业开发等,也被列入了违规之列

这几乎是任何内容发布平台都未提出的权利 —— 如果这种解读成真,那么所有的微博用户,将不自觉地成为微博无偿的内容生产者和供应源,并且不能在任何其他平台发布类似内容。而另一方面,微博却有对这些内容进行商业开发的自由。因为根据4.9条:

“微博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用户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在下面的细节中,它更加详细叙述了这些商业化的途径:

  •  以免费或收费的方式,将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通过微博或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传播或增值服务。
  • 将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用于微博以后开发的产品,或进行微博的商业宣传。
  • 授权第三方用户或运营平台使用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

这些商业化的利润如何分配给内容生产者,在《协议》中并没有提到。但在晚间的第一稿版本中,却提到了,因内容版权争议产生的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而用户却要为微博的索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16日晚,在《协议》发布之后,激起了微博用户,主要是内容生产者的强烈反弹。

面对用户的愤怒,微博于凌晨1点做出了紧急回应:第一次回应中,微博做出了修订,删掉了1.3和1.5的部分内容。主要删除内容是 “微博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平台”,及强调微博为用户内容的“独家展示”以及索赔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等内容。但“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一争议最大的部分仍然保留。

在此之后,微博在下午3点又做了第二次回应,这次的回应中,微博强调,这一次的“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并不会影响用户的著作权和版权。用户的著作权版权仍然归用户,在此主要指的是“第三方非法抓取”,而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

这一回应只是暂时减缓了人们的愤怒。截止到36氪记者发稿时,对于微博版权的争议仍然持续出现,最大的问题除了微博协议中所指的“第三方”仍然语焉不详之外,还有就是,微博究竟能否单方面,在对用户进行详细告知与协商的情况下,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

由于对于微博版权问题的失望,许多大V在微博上宣布自己将把内容发布于其他平台,豆瓣、简书、头条等都成为经常被提及的对象。

从结果上看,微博毫无疑问打了一次败仗,而且是一次自作聪明的败仗。

微博指出的“非法抓取”,很难让人不联想到它与今日头条之间的竞争关系。就在不久之前,今日头条曾经宣布将可以“提供技术能力”,授权用户将其他社交平台包括微博的内容同步更新到它推出的新产品 —— 微头条上。

从这个角度上看,微博的这次协议调整,是应对今日头条竞争压力的必然。但是这不禁让人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不明确提出禁止“非法抓取”,却使用如此模糊的概念来延伸其权利呢?

这或许反映了微博的焦虑:随着内容分发平台进入白热化,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正在进入微博原本独占的“社交-短内容”生态之中。除了头条的“微头条”与知乎的“想法”之外,还有图片和短视频的普及,在不同领域瓜分着微博的优势。而微博在一定程度上,却仍然吃着自己2011年开始的的社交红利,在2014年后,微博在商业化上步步为营,取得相当成功,但对于基本的用户体验、版权保护上,并没多少实质性的进步。相对应的,腾讯、UC、今日头条等内容平台则要聪明得多,其扶持政策也使其版权申明更容易普通内容生产者的支持,例如2017年开始的激烈的版权诉讼,尽管实质是为平台的利益考虑,但一定程度上也是为内容创作者的保护。而微博却希望通过更改条款就可以获取内容创作者的全部版权,这一傲慢或自信,不禁令人为它能否扛过日渐激烈的竞争捏把汗。

部分内容解读来自于知乎用户 “Sky Duan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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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sponses

  1. TMT法律观察:你发的微博,版权是你的还是新浪的?说道:

    这本来都不是个问题。

    直到新浪微博单方修改用户协议,向世界做了如下宣布:用户发布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内容,新浪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微博内容”!

    这还不算完!如果第三方使用了这些内容怎么办?微博表示:用户无偿授权微博去维权。最关键的是,维权的收益全部“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

    这还不算完!用户还要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简而言之三句话:1、你发了微博,内容就是我独家的了,虽然我没给你钱;2、你要是想用这些内容,需要我书面同意;3、要是别人用了,你无偿委托我去维权,要回来的钱呢?全都是是我的!

    微博用户瞬间炸了锅。

    很多用户开始了口诛笔伐。

    但更多的微博创作者是一脸懵逼的!比如微博用户@青菀啊就@了微博CEO:自己的微博文字要结集出书,到底行不行?

    自己写的东西,发在了新浪微博,就不能再发知乎、不能发公众号,要结集出版还战战兢兢的需要@新浪微博老总确认。

    作为一名法律人,深夜看到这一幕,内心是懵逼的,眼神是涣散的,这是一个怎样魔幻的世界!

    那么,新浪的这个明显违背地球人常识的单方大招,法律怎么看?

    从法律角度,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点:

    1、新浪微博有没有权利单方修改用户协议?2、新浪微博修改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3、我发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著作权到底是我的,还是新浪微博的,还是我们共有的?4、我到底有没有权利把这些内容再给别的平台用?

    一、新浪微博有没有权利单方修改用户协议?

    什么是用户协议?简单来说,就是用户和新浪微博之间订立的一个合同,这个合同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那么,两个人的合同,你单方要修改,行不行?肯定是不行的,你可以单方出修订版本,但需要我的同意才生效。这是最朴素的法律逻辑,可以说是常识了。

    仔细看一下新浪微博这次的用户协议,它也有类似规定,具体来看:

    9.1
    微博平台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微博平台将会在微博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微博平台也可选择通过其他适当方式(比如系统通知)向用户通知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微博平台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微博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微博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微博平台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简单来说,微博表示:我的协议可以随时修订,通知你就生效。你如果不同意,请停止使用我的服务。这个有没有问题?

    分开来看:线上修订的方式是没问题的,但对于影响大量用户利益的、重要条款,单方修订且没有以合适的方式告知用户,可能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并因此无效。

    先说线上修订的方式。互联网的语境下,互联网服务商单方修改用户协议司空见惯,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最基本的协议修订方式。

    为什么?因为用户量巨大,签线下协议不现实,所以各种大大小小的用户协议都是用户在线上同意的。同样,协议要修订,一般也是网络服务商出新版本,然后将修订提示给用户,一般用户确认同意后协议即生效。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修订都可以消无声息的进行?当然不是,“格式条款”中的重要条款就不是。你需要向用户作出提示,并经过用户同意才能生效。

    二、新浪微博修改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说到“霸王条款”,要从“格式条款”说起。

    什么是“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显然新浪微博相关条款是“格式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一种通俗说法。一般把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称之为“霸王条款”。

    有霸王硬上弓的意思。

    通俗的理解,“格式条款”中比较离谱的、不公平的条款,一般会被理解为“霸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这些所谓“霸王条款”,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新浪微博修改的这几个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还是回到法律规定来看。

    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该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一是看微博修订的这些内容是不是明显不平等,二是看有没有以合理的方式争得用户同意。

    先说内容。新用户协议第1.3条“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条“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毫无疑问,明显得限制了用户的权利,赋予了用户本来没有的义务。

    再来看是曾经争得过用户的同意。9月16日凌晨1:52,新浪“微博管理员”发布公告,里面特意提到一点:“1.3、1.5”两个条款是《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既有条款,并非新增内容。据业内人士透露,新浪微博是在今年四月份就已经发布了这两个修订条款。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人知道这个修订!那是否意味着新浪微博不但没有征得过我的同意,甚至都没有告诉过我这个修订!

    细思极恐。

    简单总结,按照上面的两个分析:新浪修订的这两个条款,毫无疑问是所谓“霸王条款”,是对用户无效的。

    那么,新浪在公告中重新修订的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呢?毕竟他们已经昭告天下了,好歹没有再藏着掖着不敢告诉用户了。

    新修订的内容也是无效的。因为它同样保留了“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个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明显给用户添加义务的条款。

    三、我发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著作权到底是我的,还是新浪微博的,还是我们共有的?
      
    我创作的作品,当然是我的。

    先说作品的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微博作者在微博上发布的文字、照片、视频,当然属于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是当然的著作权人。除了创作者,其他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也是可以的,法律上规定了两种方式,许可使用和转让。

    两者有什么区别?简单来说,许可使用意味着著作权还是我的,但是我许可你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转让则意味着我将相应权利转让给了你。

    新浪微博有没有获得转让?显然没有,顶多是某种形式的许可。依据《著作权法》第法律规定的许可有两种方式:作权许可使用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甚至按照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次许可其他人使用相关作品。

    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知识点啊,朋友们。

    那么,新浪微博取得了哪种形式的许可使用?来看一下大家都没有关注到的微博用户协议第4.9条:“用户知悉、理解并同意授权微博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用户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显然,这更像是一种专有许可使用。

    但问题是,新浪微博有没有支付对价?显然没有。用户知道吗?甚至都不知道的。

    甚至直到产生巨大争议的今天,用户关注的仍然是“1.3、1.5“这两个条款,真正影响到实体权益的条款仍然藏得很深。

    细思极恐。

    如之前“霸王条款“的分析,在新浪微博没有付出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单方宣布拥有了著作权的专有许可,4.9条的内容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甚至有网友认为,微博此举可能涉嫌垄断。

    四、我到底有没有权利把这些内容再给别的平台用?

    废话!!当然有啊!!

    我都懒得说了,上法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简而言之,既然是我的东西,我当然可以随便用!我当然可以随便给别人用!

    你管得着吗?

  2. 信海光:微博连夜修改《用户服务使用协议》,相关条款背后博弈复杂说道:

    从《微博用户使用协议》引发争议说起

    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总是使既有规则被突破,从而产生一些矛盾与冲突,而在矛盾与冲突的解决过程中,新的规则就得而确立,而人类现代社会也在这种破立之间的周而复始中得以加速前行。早在十多年前,斯帕教授就在其著作《从海盗船到黑色直升机》中,以近代科技业的发展为轨迹,揭示了这一规律。

    而最近的例子,则是中国网络上围绕《微博用户使用协议》相关条款而引发争议的事件。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微博在上周向用户推送修订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但没想到却有用户因此仔细查看了已经修改多时的《微博用户使用协议》,发现其中似乎存有涉嫌侵犯用户权益的条款,于是撰文予以指出,而微博则在接到用户投诉之后,连夜修改了《微博用户使用协议》中不恰当的表述,并在10多个小时后再次发公告释疑。然而,并不是所有人对这种修改都表示满意……

    先看,《微博用户使用协议》中存在争议的1.3 和 1.5两条款是这样的:

    1.3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 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微博连夜修改过的新条款是这样的:

    1.3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 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新旧条款区别比较明显。原有的条款确实有的地方表述不当,使用户对微博上所生产内容的版权归属产生疑问,疑似微博要独家占有用户所发布内容;而新的条款,则去掉了将用户所发布内容为微博独家所有、维权赔偿归微博所有两处。但仍保留了“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一之前也曾引发争议的条款,于是引发了微博 CEO 王高飞(“来去之间”)与质疑者马伯庸下面这样的对话:

    《微博用户使用协议》相关条款针对的到底是谁

    这次微博著作权条款事件反映了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络上的多个新动向。

    比如,互联网产品的服务使用协议这种格式合同,在以往是没有什么用户会去仔细研究的,大多数是看都不看就点击“同意”,而这次用户给微博的服务使用协议挑出刺儿来,体现出用户对于在互联网上保护自身权益这件事变得比以前更为敏感,这是一种进步。

    比如,用户开始重视在微博这类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只言片语”类内容的版权归属,反映出社交媒体碎片化内容的价值在日益凸显。

    再比如,微博在受到质疑后连夜修改争议条款,在反映出互联网公司对用户权益的重视度的提高以及应急反应能力的提高。

    而真正值得关注的则是,微博为什么在遭遇质疑之后,仍旧坚持“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样的条款,反正微博也承认内容版权是用户的,直接放开第三方来随便抓不就皆大欢喜了?换句话说,在版权属于用户得到明确的前提下,微博的内容是否应该开放给第三方随便抓取?拒绝被抓取是否是微博的应有权益?

    到这里,话题就比较前沿了,从内容版权问题向平台数据安全问题转移,就不能不再次提到“爬虫协议”。

    1994年6月30日,在经过搜索引擎技术人员以及被搜索引擎抓取的网站站长共同讨论后,robots.txt协议正式发布。协议在世界互联网技术邮件组发布后,几乎所有的搜索引擎均在商业实践中予以采用并遵循,包括最早的altavista,infoseek,后来的google,bing,以及中国的百度,搜搜,搜狗等公司。在中国国内互联网行业,大型网站也基本都将爬虫协议当作一项行业基本准则。核心就是网站所有者通过一个爬虫协议告诉外部内容抓取者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简单说,如果将网站视为酒店里的一个房间,robots.txt就是主人在房间门口悬挂的“请勿打扰”或“欢迎打扫”的提示牌。

    从爬虫协议的角度讲,微博是有权利拒绝其内容被外部随意抓取的,微博利用爬虫协议保护其商业利益,也符合商业惯例。但问题是,后来新情况出现了,如果一个网民同时是微博和其竞争对手的共同用户,微博的竞争对手完全可以在提供服务时也和网民签一个格式协议,自动获得使用该网民在微博上所发表内容的权利,这实际上等于突破了爬虫协议这层保护栏,于是,在微博的用户服务协议中,就被写入了“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样的条款。

    核心是数据财产之争

    这应该就是较完整的博弈过程,从初衷看,无论是微博也好,还是第三方网站也好,估计都没有独占用户内容版权的企图,但用户却无意间被卷入其中。

    一位叫易胜华的律师其文章中对此概要的很直白:著作权是作者的,你想发在哪个网络平台,都是你的权利。但是,如果不是作者的自行发布,而是其他平台的抓取,这就侵害了在先发布平台的合法利益。所以,新浪希望作者能同意自己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从用户的角度讲,肯定是享有完全的权利与自由最好,我的内容我想授权给谁抓取就授权给谁抓取,说不定还能够通过授权抓取换取些版权收益,同时也能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但从商业逻辑讲,这种完全的权利与自由却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互联网公司并非公益组织,它还要商业化生存,还有经营与盈利的需求。在微博这个案例中,用户发布其上的内容版权虽然归用户,但它同样作为数据财产存在于微博平台上,如果不加限制的被竞争对手抓走,成为其他平台的数据财产,这无疑是损害了微博的根本利益,微博是没有办法在此进行妥协的。近年来,微博因为数据抓取问题已经跟外部怼过好几次,远的有起诉脉脉不正当竞争一案,近的有前不久关闭某平台数据接口。

    理解到这一点,就很容易理解《微博用户使用协议》相关条款的起源了。

    客观说,维护平台的数据安全,本身就是保护用户权益的一部分。一方面,在生态模式大行其道的今天,用户与平台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另一方面,在新现象不断出现的今天,维护用户权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用户、平台、主管部门的合力,随之,平台所采取的措施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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